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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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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给》 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
6.1.2】 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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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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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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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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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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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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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
,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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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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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 】。建
— , 一般厂—。房、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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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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