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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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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给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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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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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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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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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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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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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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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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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表?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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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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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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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表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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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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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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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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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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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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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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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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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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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处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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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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