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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 , 第一节 】给 水 !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 ? , 【。。 建设规模(!万m3/d)— 】地表水水《厂(m2《·d/m3) 【 : : 地《下水水厂(m—2·:。d/:m3) 【 : : 》 》 5~10 【 【 10~3】0 《 【30~?50 】 0.9~0【.7:0 : — 《 0:.70~0.5【0 【 0》.50~0.—30 《 0.4!0~0.30— , 《 【0.:30~0.20 ! —。 0.2》0,~0.08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 — , 5?~,1,0 【 》 10?~30 【 —30~50 】 : 0.25~0!.,20 【 0.!20~0.10 ! : : 0.10~!0.03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单位米 《 ? 》 — 》  》 , 居《住建:筑 — 《公, 建 【。 》 一般厂房【、仓库 【 ! 【 多层 】 高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多?层 : ,。 ? 高层— — : 】 , 给》水 《 管理用!房 】 0 ! :0, 【 0 》 , 0 】 0 】。 ?。 0 ! 》 》 》水威 ! 10 — 10 ! 《 , 10 】 1》0 】 10 《 《。 : 10 《 ! 】 污水 》 【 泵房 — ? , 0 【 ,。 0 【 , 《0 《 : 0 【 0 ! 《 ,0, 【 ! 《污水处理用》。房 】。 3?00 ? — 30?0 》 300 】 《 300 】 , 300】 ? : , 3?00 【 【 — , 中水?处理用房 【 ? ?1,0 《 10 ! 10 ! , 1【。0 ? 10 ! — 10 】 ?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