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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 第一【节 给 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 , ,6.1.《2 给水系统 】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 》。 , —5~10 》 【 , ?。10~30 】 》 , ,。30:~50 ! :0.9~0》.70 ! 《 0.70~0】.50 — 0.!50~0.30【 0!.40~0.30 ! 】 : 0.30~—0.20 》 — 0.20~】0.08 !。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 】 5~10 【 ,。 【 10~》30 《 【 30~50 】 《 0.25—~0.20 ! — 0.20~0】.10? 《 ? 0.10【~0:.03 !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 单位米 【 《 : ?。 ? ?   — 居住!建筑 — 公— , 建 【 , 《 一般厂房—、仓库 ! 《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 多层 》 : 高—层 】 《 , 】 给水 】 ? 管理用房 ! 0 【 【0 !0 《。 0 】 0【 【 0 【 ? ! ?水威 》 : 1》0 ?。 10 ! 10! ? , 10 】 , 》10 》 《 10 《 》 , 【 》 污水 】 : 泵房 》 【 0: 0! 】0, 》 : 0 【 ?0, , , 0【 《 ? , , ! 污水处理用房 ! 3!00 【 300 ! 3—00 《 30】0 》 ? 3:00 》 300 ! 】 , , !中水处理《用房: 《 : 10 】 ?。 10《 》。 ?10 ? 【。1,。0 — 10 — 1】0 ? 】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