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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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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给 水
【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
6.1.2【。 给?水系统
《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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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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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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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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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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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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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
— : 公 【 ,。建
— 一般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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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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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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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水处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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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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