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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 ? 第一节 】给, , 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 :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 ,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 : 】 《 建】设规模(万m3【/d) 《。。。 ? , 地表》水水厂(m2·d】/m3) — 》 地:下水水?厂(m2《·,d/m3) —。 : 【 》。 5—~10 — 》。 10~3】0 】 30》~50 ! 0.9~0.】。70 【 —。 0.70~—0.50 】 ?。 0.50~】0.30 【。 0—.40~0.30 ! ? 】0.30~0.2】0 《 【0.20~0.08!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 地表水《水厂(m2·d/】m3) 【 】 《。 5》~10 【 《。 10~3】0, : : 《 30~50 ! 0.】25~0.20【。 ? 【 0.2》0~0.10—。 ?。 0】.10~《0.03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 :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单位米 】 【 】  》 , — 居住建筑 【 《 ?公 ? : ,建 】 一般《。厂房、仓库》 《 》 【 多层【 ? 《 , 高层? , 》 多层 【 【高层 《 》 多层 】 高—层 ! — 《 给水》 ? , 管理用】房 — 0 ! 0 ! 0 ! 0 】 0 】 0 】 ! ! 水威 《 】10 — , 10 】 10 】 【10 ? 》 10《 ? 1—0 ! !。 污水 】 》 泵房 — , : 0 ! 0 》 : ? 0 【。 0 【 ? 0《 ? 》0 : 》 【 ? 污》水处理用房 ! 30【0 【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 : : 【 —中水处理用房 ! 10 ! 》 1?0 《 10【。 《 10 ! , 10 !。。 , 1》0 《 !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