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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 第一节 给! 水 】 6.1.1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 : — ? 《 : 建:设规模(万m3/d!) 《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 【 , 】 5?~10 》 : 《 10—~30 》。 : , : 30~50 ! , —0.9?~0.7《0 ! ? 0.70~0.】50 — ? 0.50~】0.30 ! ?。0.4?0~0.30— — —0.30~0.2】0 — 0—.20~0》.08 《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 ? 5!。~10 》 《 —10~30 — :。 》 30《~50 》 》。 0.?25~?0.2?。0 —。 0】.20~0》。.10 】。。 0.【10:~0.03 !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 :单位米 【 》 》 《   《 —。 居住建筑》 《 : :。 公: 建 ! 一般】厂房、?仓库 》 【 , — : 多层《 ?。 : , 高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多层 】 : 高层 【 【 —。 ? 给水 【 : 管理【用房: , 】0, ? , ? 0 《 《 :0 】 0 ! 0: , 》 , 0 ? 【 — 水威 ! 】10 【 10 】 10 】 《 10 — , —10 】 10 【 】 】 污水 ! 泵房 【 , 0 】 《 0 ! 0 》 ? : ,。 ,0 ? 0 】。 》 :0 《 【 》 , ? 污水处理用房 ! 》 3?00 ! 300 【 30【0 !300 【 3》00 【 3《00 !。 》。 — 中水处理—用房 ? : : 10— 【 10 — 1—0 《 》10 》 1—0 ? 《。 :10 【 》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