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
第一节 给! 水
】 6.1.1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
:
—
?
《 : 建:设规模(万m3/d!)
《 《。 ,地表水?水厂(?m2·d/》m3)
! 地?。下水水厂(m2·】d/m?3):
:
【 ,
】 5?~10
》 : 《 10—~30
》。 : , : 30~50
!
, —0.9?~0.7《0
! ? 0.70~0.】50
— ? 0.50~】0.30
! ?。0.4?0~0.30—
— —0.30~0.2】0
— 0—.20~0》.08
《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3/d?)
《 地—表水水厂《(m2·d/—m3)
》
【 ?
5!。~10
》 《 —10~30
—
:。 》 30《~50
》 》。 0.?25~?0.2?。0
—。 0】.20~0》。.10
】。。 0.【10:~0.03
! ,
【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 :单位米
【
》
》 《
《
—。 居住建筑》
《 : :。 公: 建
! 一般】厂房、?仓库
》
【 ,
— : 多层《
?。 : , 高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多层
】 : 高层
【
【
—。 ? 给水
【
: 管理【用房: ,
】0,
? , ? 0
《 《 :0
】 0
! 0:
,
》 , 0
?
【
— 水威 !
】10
【 10
】 10
】
《 10
—
, —10
】 10
【
】
】 污水
! 泵房
【
, 0
】
《 0
! 0
》
? : ,。 ,0
? 0
】。
》 :0
《
【
》 , ? 污水处理用房
!
》 3?00
! 300
【 30【0
!300
【 3》00
【 3《00
!。
》。
— 中水处理—用房 ?
: : 10—
【 10
— 1—0
《 》10
》 1—0
? 《。 :10
【
》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