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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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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给 水
【
?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
6《。.1.2 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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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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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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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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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模—(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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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表水—水厂(m《2·d/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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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 单位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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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建筑 —
》 公 !建,
》 《一般厂房、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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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高层?
—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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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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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
! 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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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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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
【 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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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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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水】处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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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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