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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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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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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建设用地边【界
? , 1.定义
【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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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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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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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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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 4.安全》保密要求
【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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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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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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