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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 , 2.《防灾要求 —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 3.环保【要求 》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 :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