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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 1.》1.:1 建设用地—边界 ? ?1.定义 —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 ,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 ,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 :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 ,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