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安,装太阳能接收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十【一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设计、施工资—质 ?。 ,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装置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同,时进:。行,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转送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已建成的建筑物再安!装防雷装置》以及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申请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基:础接地体、分—层柱筋引下线—、天面避雷网格【等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负责   【   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 —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并指定专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或者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