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安【装太阳?能接收?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 第十一《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设计】、施工资《质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    防》雷装置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同时进》行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转送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已建成的!建,筑物再安装防—雷装置?以及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申请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基础接《地体、分层柱筋引】下线、天面避雷网】格等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负责—      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 》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并指定专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或《者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