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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防:雷装置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 :(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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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安装太阳—能接收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十一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设计、【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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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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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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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防:雷,装置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同】时进行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转送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已建成的建筑物再!安装:防雷装置以及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由建设单位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重点《建设工?程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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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申请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基础接地体【、分层柱筋引下【线,、,天面避雷网格等【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行业标准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负责
! , 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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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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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其《中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的检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责任制度—并指定?专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防《雷装置的维护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或者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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