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雷击风险!评估 ?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和《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 《(三)雷《击风险评估按—。。照,国家雷击风险—评估规范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四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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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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