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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雷《击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第二—十三条 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和!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 》(三:)雷击风险评估【按照国家雷击风险评!估规范?进行
《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四!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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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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