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雷!击风险评估
】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和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 (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三):雷,击风险评估按照【国家雷击风险—。评估规?范进行《
: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
第二十四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