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24 米以【下
【 , L≥1.5!H且L≥1》5米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
表四 《 ,。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 ? , 》 L≥?0.8H 且—L≥15米
! ?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L!≥0.5《H 且L≥20【米,
《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 L≥0.3H】 且L≥《25:米
?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L≥《。。0.2H《且L≥3《0米
?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类别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类别
】 》
— ?
《 多【。。层
? 《 高层
— ? 多《层
— 高层
【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多】层
!6
— 13》
《 6
! 9》
!
》。。 , 高层
! 13】。。。
》 13
】 9
】 13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多?层
《 6—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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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高层
】 9
—
: ? 13
【 9
】 》 1:3,
,
】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六条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第二十七条 !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 第二十【八,。条 :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第二十—九条 ?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 第三十三条 【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六!条, ,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
第五节》。 ,。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第《四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 , 第?四十九条《 ,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第》五十条 《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 : 停车设》施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
《
【 ?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车位/套《。
》 2《。.,0
!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1.1-1.—5
【。 1.0-1【.3
《 : 1
!
【
:
【90-?144 m2—商品房
— ? 1.《0-1.3》
》 0《.9-?1.2
《
— 1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0.9-1【.1
【。 0《.8-1.0
】。 》。 1:
: ,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 ,0.4-0.6【
: —0.3-0.5
】
《 : 1:.8
》
】
》 廉租房
】
【0.1
》 《 2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 1—.0-1.》3
? 0【。。.8-1.2
! 》。4,
!
》 商【务办公
! , 1.1-1—.4
?
? : 1.0-1【.3
?
, —3
:。
—
, :
! 其他办公》
— 0.6-—1,.,2
!0.5?-1:.,1
【 5
》
》
?
》 《 商业?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 0.8-1】。.2
— 《10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 0.》。9-1.2
【 《 :0.8-1.—0
【 , 4
!
—
: 其他
!。 0.4!-,0.6
】 0《.3-0.5
【
【5,
【
《
《 《 ,旅馆
《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车位/客房
! 0.5-】。0.7
— , 0.4-0!.6
》。 》1,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 0【.3-0.5
! : 1
】
【。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4.0-!5.5
《
【3,.0:-5.?0,
》 ?20-30》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车位/100座!位
? : 3.0【-4.5
【 3.【0-4.0
【 3【0
— ,
: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2.:0-3.0
! 25
【
,
—
— 》 文:化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7-1.0
!
《 0.》6-0.8
】 5—
! ?。
— 会展《中心
! ,1.0-1.2
! 《 0.《9-1.1
【 》 5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位
【 7.0-9.!0
【 6.5-8【.0
?
? ? 1:0
?
》
《
!医院
?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2
》 0.9-】。1.1
— 4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0!.8-0.》9
:
?。 0》.7-0.8
! 4—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 :0.3-0.—4
《 》4
:
】
》 , 学—校
》 大专—院校
《 车【位/10《0 师生
! : 2.?5-4.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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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
《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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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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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2,.5
【。 ,。 20
】
!
? ? 幼:儿园
《 , : 0《.,5-2.5》
《 5
!
【
?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8
》
— 0.1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0.07
!。 0.1
!
:
《
】 《 对外交通
】 汽车站、!火车站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 : 2.0-3.5!
? 3
【。
》
】 《 机场
》
《 5.》。0-6.0
—
?
】 ? ,
:
【
】。 ?。轨道交通
》
: 《 一般站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
1!0
—
?
】 换乘—站
— 0《.3
】
?
《 ?7
:
《
》。
】 枢纽站
】 0.4】
】
? 6
】
!
【 工业
》
— 厂房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0!.4
】 1
【
】
? , : 仓库
》
》 0.5
—
, 0.】4
:
》 1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第七:节,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 第五十七条! ,。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 第五十》九条 ?。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第六十一》条 :。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第六!十三条 《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 : 第六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 第:。六十:。六条 ?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 第六十七条 】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 第六十八条!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第六十九条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第【。九节 》特别规定
】 第七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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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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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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