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 《 ,。 L≥1.5H且L!≥15米
—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 :。 L】≥0.8H 且L≥!1,5米
》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L》≥,0.5H 且L≥2!。0,米 :
?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L≥0.3H【 且L≥2》5米: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 L≥0.2】H且L≥3》0米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 ,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 类别
【 《。。
》 《 ,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多层
! , ? , 6:
】。13
?
? 6
—
— ,9
】
《
:
, 高【层
》 1》3
》 ? 13?
— 9
》。 13
!
: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多层
【
6】
】9
】 6
】 9
!
: ,
《
高】层
— , :9
!13
【。。 9
【 《 13
》 《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六条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 第三十三—条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第三十九条 —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 ,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节 《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四十六条》 ,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 停车设!施, ,
》。 ,第五十二条 —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一类《区,域
? : 二类区域】
—
!
》
: 《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 《车位/套
—。 , , 2》.0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1,.1-1.5
【
》 1.《。0-1.3
】 1
】 《
—
《 ? 90-14—4 m2《。商,。。品房
】 1.《0-1.3
—
0】.9-?1.2
! 1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0.9-1!.,1
》 0》.8-1.0—
】1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0【.4:-0:.6:
— :0.3-0.5
!。 1.】8
—
《
】 廉租房
】 0【.1
】 , 2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0.】8-1.2
! : 4
】
:
《。
!商务:办公:
》 , 1.1-1.4!
? 1.【0-1.3
【 3【
】。
】 : 其他办公—
? 0—。。.6-1.2
! 0.5】-1.?1,
— 5
】
】
, 商业】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3
【。
— 0:.8-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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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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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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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旅馆—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车位/客房
! , : 0.5-0.【7
】 0:.4-0.》6
《 1—。。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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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 《 4.0-5.】5
》 3.—0-:5.0?
】。20-3《0
《 ,
】
【 体育?场馆
《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车位/100【座位
— , 3.0-4.!5
— 3.0-【4.0
】 ?30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 2.】0-3.0
! ? 25
》 ,
—
— 文化【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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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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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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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展中心
》。 —1,.0-1.2
【
— 0.9-1.【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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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中心
》。 , , , :车位/100座位
!
《 , :7.0-9.0
! : :。 6?。.5-8.0
【
《 , :10
【
【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2
》 : , 0.9-1.1】
? , 《4
?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0.8-【0.9
】 0.》。7-0.8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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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0.3-0.4
! —4
!
》
学】。校
!大专院校
!。。。。 车位》/1:。00 师《生
:
? ,。 2.5-4】.0
【 , 50
【 ,
】
《。 中》。学
!0.5-1.—8
《 《 ,。70
】
:。 《
,
【小学
— : 0.5》-2.5
! 2《0
【。
《。
》 》幼儿园
】 : 0:.5-2.》5
:
《 5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8
!。 , 0.1
】 ,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0《。.07
》 , 0.1
!
》
—
【 ,对外交通
】 : 汽车《站、火车站》
,
, :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 3.0】-4.5
! ,。 2.0-—。3.:5
《 3
】
!
?。 机【场
:。。
, ? 5.0-6.!0
:
,
】
【
—
》
【 轨道交通
! 一般站
!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1!0
!
》
》 换乘站
—
0.!3
:
, 《
?
7
!
: ?
》
— 枢纽站
! 0.4】。
!
: 《 6
《
! ,
? ? 工业
—。 , : 厂房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5
】 《 0.4
》
, ?。 1
【
】
— : 仓:库
!。0.:5
? 《 0.《4
!1
? ,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
第七【节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十七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第五十九条 【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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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第六十一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 :第,。六十三条《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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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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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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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第六十七》。条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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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六十八条 —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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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第,九节 特别【规定:
》 第七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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