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 ,L≥1.5H且L≥!15米?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 : , , L≥0》.8H 且L≥1】5米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L≥0.5】。H 且L≥20【米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L≥0.3H 且】L≥25米 —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 L≥0—.,2H且L≥》30米
《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
, —类别:
《。
! : :
《 , 多》层
》 高层
】 《 多层
】 ,。 高层
—。
?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多》层
》 ? 6
《 《 13
【 : ?6
? 9
!
—
》
高层!
,
1】3
》 13
】。 ? ?9
】。 13?
】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多层
! 6
】。。 , ,9
《 6
】。 9
! 《
?
《
《 高层》
: 9
! : 1》3
》 《9
:
《 ?1,3
:
?
【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第二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一)】违法建筑;
—
(二【。。)临时建筑; 【
,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 第三十三》条 :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第三十!九条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第】四,节 建筑退让 】。
《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 第四》十一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第五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 ,。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
《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四!。十六条 《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
第六节 ! 停车设施— ,
? 第五十二条 !。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第五十三条 【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
》
【 : , ,
】住,宅
《 ? 别墅、独立式】住,宅
!车位/套《
【 2.0《
—。 :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1.1-1.5
!
? 1.0【-1.3
— , 1
【
—。
—。
? 90-【144 《m2:商品房
! 1.0-1.3!
》 0.9—-1.2《
1!。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0.9-1.】1
【 0.8-1.0!
?。 1
【
?
》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 : ,0.4-《0,.6
》。 ? 0.3-0.】5
》。 , 1.》8
《。
—。
《
廉】租房
! ,0.1
!。。 2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 : 0.8-1.2】
: 4
!
》
【 : 商务办公】
,
1】.1-1.》4
《 , , 1.0-【1.3
《
【3
—
】
》。 其他办》公
!。0.6?-1.2
! 0.5—-1.1
! 5
【
》 ?
—。 商业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1.3
! —0.8?-1.?2
!10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0!.9-1.2
【
: ? 0.8-1【.0
】 , 4
》
》 , ?。
》 其《他
!0.4-《0.6
》 《 0.3-0.5!。
】5
【
! 》旅馆
?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 车【位/客房
》
—。 0.?5-0.7
】 0.【4-0?。.6
! 1:
?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0,.3-?0.5
《
?。 1
【 :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 4.0【-5.?5
》。。 3.—0,-5.0《
2!0-30
】
《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 车》位/100座位【
: —3.0-4.5
! ? 3.0-【4.0?
: 30】
!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 》 2.0-3.【0
? 25
!
】
》 文化】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7-1《.0
】 :0.6-0.—8
《。 》5,
》
》
?
: : 会展》中心
! 1.0-1.2
!。。
? : , 0.9-1—.1
》 》5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位
! 7.【0-9?.0
《 —6,。.5-8.0
【
?。。 :。 10
—
!
】 医: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2【
《。 《0.:9-1?.1
《 : 4》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 —0.8?-0.9
》
0.!7-0.《。8
》 4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0.!3-0.4
】 4
】 :
《
》
【学校
【 :。 大专院校
【。 》 ,车位/100 师生!。。
《 , : 2.5-4.【0
【 5?0
? ?
《
— 《 ,中学
【 0.5-1】.8
! 7:0
》
—
《 小【学
—。 0《.5-2.5
【。。。
, 20
!
》
《 ,
!。幼儿园
— ? 0?.5-2.5
】 : 《5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 0.》08
?
《 0《.1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0,.07?
,
【0.:1
—
】
【对外交?。通
? 汽【车站、火车站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2.—0-3.5
—
— ,3
—
! , 机—场
:
, 《 :5.0-6.0【。
?
】
!。
】
,
, 《。 轨道交通—
》 , 一般站
!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10
!
—
【 换乘站
】 , : 0.3
【
】
《 , 7
—
!
? : 枢《纽站
】 , 0.4
—
! 6—
》。
! 《 工业
】 ? ,厂房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 , 0.4
! 》1
?
—
】 《仓库
【 ?0.5
《
0.!4
《 《 1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第七节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 ? 第五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 第《。五十七条 》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 ? 第六十条 —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第六十一条 】。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 第六十二》。条 :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 , 第六十三》条 :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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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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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 第六十六条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第六十七条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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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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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第【六十九条 》。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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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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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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