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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 《 ,。 L≥1.5H且L!≥15米 —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 :。 L】≥0.8H 且L≥!1,5米 》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L》≥,0.5H 且L≥2!。0,米 : ?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L≥0.3H【 且L≥2》5米: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 L≥0.2】H且L≥3》0米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 ,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 类别 【 《。。  》 《 ,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多层 ! , ? , 6: 】。13 ? ? 6 — — ,9 】 《 : , 高【层 》 1》3 》 ? 13? — 9 》。 13 ! :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多层 【 6】 】9 】 6 】 9 ! : , 《 高】层 — , :9 !13 【。。 9 【 《 13 》 《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六条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  第三十三—条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第三十九条 —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 ,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节 《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四十六条》 ,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 停车设!施, ,    》。 ,第五十二条 —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一类《区,域 ? : 二类区域】 — ! 》 : 《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 《车位/套 —。 , , 2》.0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1,.1-1.5 【 》 1.《。0-1.3 】 1 】 《 — 《 ? 90-14—4 m2《。商,。。品房 】 1.《0-1.3 — 0】.9-?1.2 ! 1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0.9-1!.,1 》 0》.8-1.0— 】1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0【.4:-0:.6: — :0.3-0.5 !。 1.】8 — 《 】 廉租房 】 0【.1 】 , 2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0.】8-1.2 ! : 4 】 : 《。 !商务:办公: 》 , 1.1-1.4! ? 1.【0-1.3 【 3【 】。 】 : 其他办公— ? 0—。。.6-1.2 ! 0.5】-1.?1, — 5 】 】 , 商业】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3 【。 — 0:.8-1.2 【 【1,0 ?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 :0.9-1.—。2 — 0.8-【1.0? 【 4 《 ? , 【 ? 其他— 【 0.4《-0.6 ! : 0:.3-0.5— : 5 】 , , 《 ! 旅馆—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车位/客房 ! , : 0.5-0.【7 】 0:.4-0.》6 《 1—。。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 ? ? ,。0.3-0.—。5 《 1—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 《 4.0-5.】5 》 3.—0-:5.0? 】。20-3《0 《 , 】 【 体育?场馆 《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车位/100【座位 — , 3.0-4.!5 — 3.0-【4.0 】 ?30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 2.】0-3.0 ! ? 25 》 , — — 文化【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7-1.0 【 《 0《.6-0.8 【 — 5 ? 【 》 【会,展中心 》。 —1,.0-1.2 【 — 0.9-1.【1 【 5 《 ? 》 !。 会议《中心 》。 , , , :车位/100座位 ! 《 , :7.0-9.0 ! : :。 6?。.5-8.0 【 《 , :10 【 【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2 》 : , 0.9-1.1】 ? , 《4 ?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0.8-【0.9 】 0.》。7-0.8 【 —4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0.3-0.4 ! —4 ! 》 学】。校 !大专院校 !。。。。 车位》/1:。00 师《生 : ? ,。 2.5-4】.0 【 , 50 【 , 】 《。 中》。学 !0.5-1.—8 《 《 ,。70 】 :。 《 , 【小学 — : 0.5》-2.5 ! 2《0 【。 《。 》 》幼儿园 】 : 0:.5-2.》5 : 《 5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8 !。 , 0.1 】 ,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0《。.07 》 , 0.1 ! 》 — 【 ,对外交通 】 : 汽车《站、火车站》 , , :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 3.0】-4.5 ! ,。 2.0-—。3.:5 《 3 】 ! ?。 机【场 :。。 , ? 5.0-6.!0 : , 】 【 — 》 【 轨道交通 ! 一般站 !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1!0 ! 》 》 换乘站 — 0.!3 : , 《 ? 7 ! : ? 》 — 枢纽站 ! 0.4】。 ! : 《 6 《 ! , ? ? 工业 —。 , : 厂房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5 】 《 0.4 》 , ?。 1 【 】 — : 仓:库 !。0.:5 ? 《 0.《4 !1 ? ,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   第七【节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十七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第五十九条 【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第六十一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  :第,。六十三条《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第六十四!条 :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第六十七》。条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六十八条 —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第六十九条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第,九节 特别【规定:   》  第七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