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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 2》4, 米以下 】 : , L≥1.5!H且L≥15米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 L《≥,0.8?H :且L≥15米—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 L≥0.5【H 且?L≥:20米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 L?≥0.3H》 且L≥2》5米 【 : 》 ?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 ,L≥0.2H且L】≥30米 — 】 :。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类别 !   【   】 多层 ! ? 高层 — , : 多层 【 , 《 高层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多,层 《 6 【 , —13 】 6 》 : 9》 , 》 ! 高层 】 《 13 【 1【3 【 9 ! :13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多层 】 6 【 ? 9 —。。 《 6 《 ? : 9 】 , ! ? ,。。 高层 【 9 】 ? 13 ! 9 】 13 】。 ,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第—二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    《 (:。二)临时建筑—;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第三》十三条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八条 】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  第三十九—条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 ,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  第四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第五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  :。 ,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  第四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第五】十一条 《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 》 停车设施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 表六 》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一类【区域 】 , 二类区域 】 》 , ! — 住宅 】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车位/套 — 2.0!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1.1-—1.5 】 , 1?.0-1.3— 1! 》 ? 【 90-1!44 m2商品房】 — , 1.0-》1.3 》 》 0.9-1.2 ! ? 1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0.9-1.1 】 ?。 0.8【-1.?。0 !1 《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0,.4-0.6— 《 , 0.3—-0.5 》 ? 1.—8 ? 【 — 廉租房】 【。 0.1 — 《 :2 《 】 》 《办公 》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3 ! 0.8-1【.2 ? ?。 ? 4 ? 》 《 , 【 商务办公 】 1【.1-1.》4, ? 《 1:.0-1.3 】 》 3: 》 ? 《 ? , , : 其他办公 — 》 0.6-—1.2 《 ? : 0.5》-1.1《。 《 《。5 : 】 》 商【业 《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 ,1.0?-1.3《 】。0.8-1.2 ! : , 10 !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 0.9-1【.2 【 ?0.8-《。1.0 —。。 4 【 , , 】 !其他 —。 : , ,。0.:4-0.《6 》 0.3-】。0.5 】 5 — : , 【 旅!馆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 :车位/客房 — 【0.5-0.—7 ? 0【.4-0.6 【 1 !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 : 0.3-0!.5 ? 》 1? ? ! ? 剧场【、电:影院 — : ? 《 《车位/10》0座位 》 4【.0:-5.5《 》 ?3.0-5.0【。 【 20-30 【 《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车位/10》0座位 》 3【.0-?4.5 】 3.》0-4?.0 【 30 【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2.0-3.!0 : 【25 【 ? 《 【 ,文化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 : 0.7—。-1.0 ! 0.6—-0.8 ! 5 ! , 》。 : ? 《会展中心 ! 1.》0-1.2》 》 0.9—。-,1.1 ! 5 ! — , : ? 会议中心 !。。 , 车位—/100座位 】 《 7.0-9【.0 — ? 6.5-8.0 ! : , 10 】 ? : , , :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2! , ? 《0.9-《1.1 】 4 【 :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0.8-0.】9 》 0.7-0!.8 【 4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0.4-《0.5 》 ? ?。0.3-0》.4 】 4 【 《 , 】 学校 — 大】专院校 — 车—位/10《0 :师生 【。 2.》5-4.0 【 , 《 50 《 》 ! 中学 ! : 0.5-】1.8? ? 7—0 】 》 ? , 小学 】 0.】5-2.5》 【 20 — 《 ? 》。 幼儿园】。 , : 0.【5-2?。.5 【。 , :。5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8, : 0.1!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0.!07 】 0.1 ! ,。 ? 】 对外交【通 《。。 汽车站、!火,车站 《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2.0-3.】5 【 , 3 ! 】 《 ,机场 ! 5.0《-,6.0 《。 , 【 》 【。 《 ?。 】轨,道交通 》 —一般:站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 , 10! : !。 《 《 换乘站 — 《 0.3 — 】 《。 : 7 ? 《 【 , ? 枢》纽站 】 0.4 】 — : 《 6 【 , 《 ? : 工业 !。 厂房】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 ? 0.4》 — , 1: 《 — ? 仓】库 ? 0.】5, 】0.:4 :。 《 : 1: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 :  ?第七节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 ,  第五十七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第五《十九条 《。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第六十一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    第六十二】条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第六十三】条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 第:六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六十七条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六十八条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   第《六十九条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第】。九节 特别【规定   【 , 第七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