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 L≥1.5!H且L≥《。15米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L≥0.8》H 且L≥15米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 L≥0》.5H 《。且,L,≥20米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 L≥0.【3H 且L≥—25米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L≥【0.2H且L≥【30米?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间距值!(米)
》 —
!。。 ?
— 类别》
!
:
】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多层
》 6
! , 13
! , 6
! 9
】 ?
】 , 高层
】
, : 13—
》 13》
: 》。 9
】。 1?3
! :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多层
! 6
】 9
— ? 6
! , 9
】
【。
高】层
— 9
! 13
! 9
! , , 13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第【二,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一《)违法建筑;
! (二》)临时建筑;—。
: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
: :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第【三十三条 》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
第五节《 :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第四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
第六【节 : 停车设》施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 《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车位—/套
》 《 2.0《
】
: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 1.》1-1.5
【 》 1.0-1—.3
! 1
】
》
【 90-144】 m2商品房
【
, 《 1?.0-1.3—
0!.9-1《.2
— : 1?
【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 , 0.9-1.【1,
— 0.8-1【.0
?。
《 1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 0.4-0—.6
【 : 0.3-0.5】
: : 1.8
! , ,
?
—
《 廉租房—
0!.1:
,
: 》2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0【.8-1.2
【
》 4
《
】
【 商》务办公
【 1.1【-1.4
! , 1.0》。-1:。.3
! 3
?
《
【
《 其》他办公
》 : 0.6-】1.2
【 0.5【-1.1
! 5
—
》
? ,
:
《 商业
—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0.8-1.2
! 》 10
》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 0.9-》1.2
— 0.【8,-1.0
【 4
! :
?
【 其他
! , ? 0.4-—0,。。.6
?
: 0.3-!。0.5
【 5
—
?
?
【 《。 , 旅馆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车《位/客?房
:
》 0.5-0.7!
【 0.4-0—.6
?
? 1
】
》 :
— 其他普通】旅馆
《 ? 0《.3:-0.5
— ? 0.3-0】.5
《 1
! :
?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4.0-5.】5
》 《3.0-5》.0
?
【20-3《0
【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 车位/100!座,位
》 ? 3.0-4.【5
:
【3.0-4.—0
!30:。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 : 2.0-3.5】
? : : 2.0-3.0
!
25!
,
》。
:
! ?文化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7-1.》0
】 0.6-0.8】。
: 《 5
】
:
《
《 会展中心!
《 1.0【-1.2
! , 0.9》-1.1
— 《 5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位
— 《 7:。.0-9《.0
! 6.5-8.0】
《 《10
?
【。。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2】
— 0.9-—1.1?
,
【4,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 0.?8-0.《9
【 0.7-0.】8
— ?。。4,。
: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 0.3-0【.4
】 4
!
》
:
学校!
— , 大专院校
【 《 :车位/10》0 师生
》
2.!5-4?.0
! 50
【
》 ,
【 中学
】 》0.5-1》.,。8
》 ?。 70
【 ,
《。
】 小学》
》 0.》5-2.5
【 : ? 20
《
?
!
? 幼儿—。园
— 0.5—-2.5
】 ? 5
【。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 0.0—。8,
—。 0.《1
】
,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 0.0】7,
《 0.1
! 《
—。
,
对外!交通:
》 ?汽车:站、:火车站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2.【0-3.5
—
3】
!
— ? 机场
》
》 5.0》-6.?0,
!
:。 《
【
,
【 , 轨道交通!
? 《。 一般站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 10《
《 :
: 《
? , , 换乘》站
》 0.—。3
》。 ,
【 : 7
》
】
【 枢纽站
】 , : 0.4—
!
6】
! ,。 :
】工业
】 :厂房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0.4
】 1
】
!
? 仓库
】 》 0.5
—。 0【。.4:
》 , 1
【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
第七节 —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十七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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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 第六十一条 !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第六十三条 】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第六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 第六十六条 !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第六十七条 【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
第六】十八:条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第六十【。。九条 ?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
第九节 !。 特别规定
! 《第七十条 》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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