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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 L≥1.5!H且L≥《。15米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L) ? ! ? 《 — — 24— 米以下 ! 】L≥0.8》H 且L≥15米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 L≥0》.5H 《。且,L,≥20米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 L≥0.【3H 且L≥—25米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L≥【0.2H且L≥【30米?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间距值!(米) 》 —  !。。 ? — 类别》  ! :   】 》 多?层 【 高层 】 多层 】 , , 高层 】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多层 》 6 ! , 13 ! , 6 ! 9 】 ? 】 , 高层 】 , : 13— 》 13》 : 》。 9 】。 1?3 ! :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多层 ! 6 】 9 — ? 6 ! , 9 】 【。 高】层 — 9 ! 13 ! 9 ! , , 13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第二节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第【二,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一《)违法建筑;  !   (二》)临时建筑;—。 :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  :  :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第【三十三条 》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五条— ,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 第五节《 :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第四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   第六【节 : 停车设》施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 《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车位—/套 》 《 2.0《 】 :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 1.》1-1.5 【 》 1.0-1—.3 ! 1 】 》 【 90-144】 m2商品房 【 , 《 1?.0-1.3— 0!.9-1《.2 — : 1? 【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 , 0.9-1.【1, — 0.8-1【.0 ?。 《 1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 0.4-0—.6 【 : 0.3-0.5】 : : 1.8 ! , , ? — 《 廉租房— 0!.1: , : 》2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0【.8-1.2 【 》 4 《 】 【 商》务办公 【 1.1【-1.4 ! , 1.0》。-1:。.3 ! 3 ? 《 【 《 其》他办公 》 : 0.6-】1.2 【 0.5【-1.1 ! 5 — 》 ? , : 《 商业 —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0.8-1.2 ! 》 10 》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 0.9-》1.2 — 0.【8,-1.0 【 4 ! : ? 【 其他 ! , ? 0.4-—0,。。.6 ? : 0.3-!。0.5 【 5 — ? ? 【 《。 , 旅馆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车《位/客?房 : 》 0.5-0.7! 【 0.4-0—.6 ? ? 1 】 》 : — 其他普通】旅馆 《 ? 0《.3:-0.5 — ? 0.3-0】.5 《 1 ! : ?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4.0-5.】5 》 《3.0-5》.0 ? 【20-3《0 【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 车位/100!座,位 》 ? 3.0-4.【5 : 【3.0-4.—0 !30:。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 : 2.0-3.5】 ? : : 2.0-3.0 ! 25! , 》。 : ! ?文化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7-1.》0 】 0.6-0.8】。 : 《 5 】 : 《 《 会展中心! 《 1.0【-1.2 ! , 0.9》-1.1 — 《 5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位 — 《 7:。.0-9《.0 ! 6.5-8.0】 《 《10 ? 【。。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2】 — 0.9-—1.1? , 【4,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 0.?8-0.《9 【 0.7-0.】8 — ?。。4,。 :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 0.3-0【.4 】 4 ! 》 : 学校! — , 大专院校 【 《 :车位/10》0 师生 》 2.!5-4?.0 ! 50 【 》 , 【 中学 】 》0.5-1》.,。8 》 ?。 70 【 , 《。 】 小学》 》 0.》5-2.5 【 : ? 20 《 ? ! ? 幼儿—。园 — 0.5—-2.5 】 ? 5 【。 《 】 ?游览:场所: ? 市区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 0.0—。8, —。 0.《1 】 ,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 0.0】7, 《 0.1 ! 《 —。 , 对外!交通: 》 ?汽车:站、:火车站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2.【0-3.5 — 3】 ! — ? 机场 》 》 5.0》-6.?0, ! :。 《 【 , 【 , 轨道交通! ? 《。 一般站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 10《 《 : : 《 ? , , 换乘》站 》 0.—。3 》。 , 【 : 7 》 】 【 枢纽站 】 , : 0.4— ! 6】 ! ,。 : 】工业 】 :厂房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0.4 】 1 】 ! ? 仓库 】 》 0.5 —。 0【。.4: 》 , 1 【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 第七节 —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第五十七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   ?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   第六十一条 !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第六十三条 】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第六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   第六十六条 !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第六十七条 【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     第六】十八:条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第六十【。。九条 ?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   第九节 !。 特别规定 !    《第七十条 》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