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 ,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24 米以下】 ,
! L≥1《.5H且L≥—15米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L,≥0.8H》 且L≥15米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L≥0.5【H 且L≥20【米
《 ? 》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L《≥0.3H —且,L≥:25米
— 》
《。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 :L≥0.2H且L≥!3,0米: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
表五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
【。类别
!
?
》
! 多层《
】高层
《 : 多层
! 高层
】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多层
【 6
】 ? 13》
》 6
【 9
!
》 ? ,
高!层
?。 : : , 13
《
【13
— 9
—
?。 13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多层
! 6
! 9
《 6【
9!
】
— , ? 高层
! 9
】 , 13
】 》9
》 《13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第二】节 ?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 ?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一):违,法建筑;
】 (二)》临时建筑《;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 ,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第三十—二条 ?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第,三十三条 》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 : ,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
?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 】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第五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 第《四十四条 》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 , ,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 , 第四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
: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 第四十【。九条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第?。五十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六节 》 停车设施》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 :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
【
》 住宅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 车位/套—
《 , 2.0—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1【.1-1.5
】 》 1.0-1.3
!
【1
—
! —9,0-144 m2商!品房
《 》 1:.0-1《.3
【 , 0.9-1.2!
》 1《
: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0.9-1.1
】
— 0.8-》1.0?
【 ,1
:
,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 0.4-【。0.6
— 》0,.,3-0.5
—
1.!8
》
?
! 廉》租房
— 0》.1
! 2
【
: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 0.8-1.】2
? 4【
—
—。
》 商务办公【
? : 1.1—-1.4《
》 1.0—-1.?3
》 3
! :。。
》
:
》 其?他办公
》 , : 0.》6-1.2
! , : 0.5-1.1
!。
:。 《 5
》
《。
《
】 商业?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3
【 0—.8-1.2
【
《 , 10
》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 0.9-1.2】
0!.8-1《.0:
— :4,
【
【 —其他
?
》 0.4-—0.6?
】0.3-0.5【
【 5
?
《
《 ?
— , 旅馆?
《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 :车位/客房
【 0.5!-0.7
【 ,。 : , 0.4-0.6】
: 1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
0.!3-0.《5
:
? 1
!
!
: : 剧场、电影】院,
【。
《 》 车位/《100座位
! 4.0【-5.5
》
《 3.》。0-5.0
【 20-!30
》
《
,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车位/100】座位:
【。 3.?0-4.5
—
《 3.0-4】.0
】。 30《
,。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2.—0-3?.0
》 《 25
】
—
《。 文—化,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7《-1.0《
? 0.6】-0.8
【 , , 5
!
?
】。。 : 会?展,中心
】 1.0-—1.2
! 0.9》-1.1《
【 5
》
【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位
》 7.【。0-9.《0
? 》 6:.5-8《.0
! 10
】
【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2
【。
, 0.】9-1.1
【 》 4
》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0.8-0【.9:。
》 0.7-0.!8
? 4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0.3-—0.:4
【 4
》
— 《
》 学校
【 —大专院校
【 》车位/100 【师生
【 2.5—-4.0
】 , , 5?0
!
【 》中学
》 0.【5-1?.8
【 , :70
?
! :
小!学
:
【0.5-2.5
】
《 , :2,0
》
—
! 幼:儿园
— , : 0.5-2—.5
! 5
】
:
》
游览!场所
《 ? 市区》公园:
,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 : 0.08
】
《 0.1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0.】07
! 0.1
】 :
【
: 对外交】通
— ,。 :汽车站?。、火车?站
: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 3.0—-4.5
】 ?。 2.0《-3.5
【 《 3:
:
】
【 , 机场
— 》 5.0-6—。.0
》 ,
【。 :
】
:
【 : 轨道交通
!
, 《 , 一般?站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1【。0
】
—
? : 换?乘,站
— 0《.3
— ,
! 7
【
《
》
, 枢【纽站
》 0—.4
】
》 6—。。
! ?。
】工业
】 厂房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 0.》。4
?。 : 1
【
【
! 仓?库
【 :0.5
— 0.【4
:
《 1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
第七节 【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第五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
》第五十七《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五十九条 —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 ?第六十一条 —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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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 第六?十三条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第六十四条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 ?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 ? ,第六十七条》 ,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
》 第:六十八条《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第六:十九条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
第九《节 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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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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