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等的】要求;
【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
?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三确】定
表三—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 :
: 】建筑间?距(L) 》
: 《
— ,
— : : ?24 米以下—
《 L】≥1.?5H:且L≥1《。5,米
!
【
《。 2】4 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
! 《L≥1.0》H且L≥3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3?6 米以上(—。含36米)100】米以下
】。 L≥0!.,7H:。且L≥36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100 米》以上:(含1?00米)
! , L—≥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
?
—。 》
】 , 注H《指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
】
—
: ,
!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四确定》
表《四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参【考值
《
《
】 《
【
【 【 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L】)
— ?
《
?
】 《 : 24 米以!下
【 L】≥0:.8H?。 且L≥《15米
!。
—。
《 》
— 《 24 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
》 《 L≥0.5【H 且L≥20【。米
】。
【 》
— 【 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 — L≥《0.3H 》且L≥25米 【。
: 《
【 : ?
【 , 》 100米以上(含!100米《),
: 《。 》 L:≥0.2H且L≥3!0米
》 :
—
!
: 》 《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表三规?定的0.8倍确【定,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小,。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五确?定
表五 !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
, 《
【。 :
【
—。 :。 类?别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
》 间距值(米】)
:
《
【
【
! 类别
!
《
!
【多层
!。 高层?
多!层
】 高层
!
: 《
生!活居住类建》筑
:。
?。 《。。多,。层
【 6
】 13
—
— 6
】 9
!
】 高层】。
】1,3
? —13
《。 》 9
【 , , 13
《
!
《 ? :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
】
! ? 多:层
【 6
】 9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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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高层【
: 》 9
》 : 13》
— 9
! 13
!
【
,
? 《注生活居《住类建筑侧向主【要生活居住》空,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米
【 ,
:
》
?
第?二,节 ? 日照标《准与日照分析—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及住宅以【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
《 ?第二十四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内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 ,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 ,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 第二十七条【 ,。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 (二)》临时建筑;
!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 , (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 ,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 ,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
,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7.:5% ?
《 第?三十:三条 ?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有围护结【构或进深大》于0.?6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的?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用于商业《。。等功能的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第三十九条 】 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最高点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
第四节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对应建!筑间距的一半
! 不》能满足前款》规定要求的退地【界不足的一方—可在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适当减小退地界】距离 ?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 临《城市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旧区建设】。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退《让道路红线》旧区: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界面的整】体效果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退让:道路红线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 :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
: , ,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 第四十三条 【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当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第五节 】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
—除古城区、商埠区和!泉城特色风貌带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
第四【十五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但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 ?(一)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 ?(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四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
?。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
,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四十九条 》。 商务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 第五?十条: ,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 》
? 第《五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 《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
》。第六节 停【车设施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 平方《米
第!五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参照表六确!定
表六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参考指标表
】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一类区域
】
— 二类区域
】 :
!
【
》 住宅
! : 别墅?、独:立式住宅
— 车位/!套
:
: : 2.0
】 》
?
?
!
≥1!44m2高档—商品房
《
? 1.1-】1.:。5
《。 1.【。0-1.3
】 , 《1
!
! 90》-144《 m:2商品房
—。 1.】0-1.3》
》 0.9-1.!2
》 1
【 , ?
! 《 <90 m—2普通商品房
】 0.】9-1.1
】 0.8-!1.0
《
1
!。
》
》
》 :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 0.4-【0.6
【 ? 0:.3-?。。0.5
— 1.8】
,
,
!
? ? 廉《租房
】 ,。 0:.1
?。
? 2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 0.8-—1,.2
! 4
—
】
》 商务办—公
【。 1.1-—1.4
《
, ? 1.0-1】.3
【 ?3,
《
【
【 其他办公—
: 》 0.?6-1.2
—
: 0—.5:-1.1
》
《 , , 5
《
】
【 商业
】 《 大型超市、商业中!心,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1.》。3
? 《 0.《8-1?.2
?
1】0
? :
】
【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 0.》9-1.2
! ? ,0.8-1.—0
》 ? 4
—
》 ,
! 其他
! :0.:4-0.6
【 0【.3-0.5
! 》5
! : :
】旅,馆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 车位/客房
】
》。 0?.5:-0.7
【 0.4】-0.6
—。 —1
》。
!
— 其他普通旅—馆
】 0:.3-0《.5
?
—。 0.3《。-0.5
【 1
【
—
?
】 剧场、电—影院
【 ?
!车,位/100座位【
》 , 4.0》-5.5
】 3.—0,-5.?0
— 20-—3,0
《
》
! 体育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车位/1—00座?位
《 : 3.》0-4.5》
《。 3.0-4!.0
?
: 》30
!
: ,
》 ? 二类《体育场馆(≤1【50:00座?体育场和《≤4000座体【育馆)
! :2.:0-3.5
—
【2.:0-3.0
【 25】
】 , ?。
,
— 文:化
: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群艺馆!、美术馆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7-1.0》
《 0.6-】0.8
— 《 5:
》
》
! 会:展中心
】 1.0—-1.2
【 , 《0.9?-1.?1
— ,。 5
!
,
,
》
《。 会议中心【
《 车位/10!0座位?
— 7.0-9.0!
: : : 6.《5-8.0
! 1》0
】
】 》。医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1,.2
《 》 ,0.9-1.—1
— 4
—
!
《 《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0】.8-0.9
【
?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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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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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0?.4-0.5
】 : 0.3-】0.: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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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学?校
? —。大专院校
— 车位/!1,00 师生
—
: : 2.5-4.!0,
》。 50
!
【
!中学
《 —0.:5-1.8
【。 —70
》 :。
】
— 小学
《
?。。 0》.5:-2.5
】。 20
【
《
《
》 : , ?。幼儿园
】 , 0?.,5-2.5
【 》 5
》
】
— , 游览场所
】 ? 市区公—园,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8
! 0.1》
: ,
!。
《 城市广场、!其,。他公园
— 0—.07
》 —。0.1
【
—
! 对外交通
】 汽车站】、,火车站?
? ?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3.0-4】.5
《 2【.0-3.5
! 《 3
【
! 》。。 机场
】 5.》。0-6.0
!
》
, :
— ,
《
【 轨道】交通
《 》 一般?站,。
》 ,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
】。
— 1?0
—
:
【 换【乘站
《 0【.3
》。 ?
【 : 7
【
:。
】 , : 枢纽站
【。。 , 0—.4:
【
? 《 , 6
《 ,。 ,
】
工!业
【 厂房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5
!0.4?
】1
【
】 仓库】
【 0.5《
:。。 —0,。.4
!。 1
《。
— ,
】 ?注 1、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停车位《具体尺寸及与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值应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的要求; 》
: 2、—一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发展【。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外区域;
—
》3、二类《区域:为配:建停:车位适度《限制区一般指中【心城二环路以—内区域; 》
4【、社会?保障性住房和位于古!城区、?商埠区?、城:市核心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指标可—。根据项目及》周边交通状》况另:。行,核定
】第七节 》 居?住区绿地《和,配套设施
—
》第五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 ,新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 , 第:五十七条《 ,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
《 覆土厚度》达1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 】
》 第:五,十九条 《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
》 第六?十条: 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量的比例搭【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组团级配套】设施须?与所在组团同时申报!。、同步建设;
】。
(二【)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农副产品市】场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
,
》。(三)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建中学、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节 泉城特】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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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泉城—特色风貌《带,、,泉城特色标志区、】商埠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南部山区等》区域
】 在前?款所列区《域内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体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泉?城,特色:保护与城市》更新发展关》系,注重对老城》格局、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继承和保护泉】城特色风貌带“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传统格局【保持: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突出泉城特色重【点保护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保持大明!湖、:千佛山等重要—。景区具有《良好:的衬景和《。相互之间的通视【;保持?“佛:山倒:影”、“青山进城”!等景观视点、视线和!视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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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保:持泉城特色》标志区?传统风?貌特:色以明府城、大明】湖、环城公园的“】。一城、一湖、一环”!为保护重点》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持传《统街巷建筑界面的】统一:完整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建?。筑风格、尺度、色彩!与材质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第六》十四条 《 保护和恢复商埠风!貌区:。近代济?南建:筑风貌和商埠—文化特?。色以经纬道路、中山!公,园、典?型街坊等“三经【四纬、?一园六坊”为保【护重点延续经纬分明!的小网格街》道格局控制街区【更新改造《规模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传?统风貌?和连续性;控制沿】街建筑?檐口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建筑高—度、风格、尺—度,、色:。彩和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建筑—协调统一《
第】六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 芙蓉!街,-曲水亭街历—史文化街《。区、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和洪—家楼历史《文化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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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保护规划 ,!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布局、整体风】貌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近代史迹】和具有纪念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历》史性建筑和》构筑物;街区内【的泉池水《系、:风景名胜《;传:统文化、民间—工艺、传统产业、】地名遗存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内容《
【第六十六条 南】部山区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除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南!部山区各类用地分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 第六十七条! 南?部山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河,湖水域等
【。 ?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
【 , 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包《括 宅科-东西渴】马-崔马庄、侯【家庄-二仙》庄-左?而庄、东西》泉泸-凤凰》岭-钱家《庄、大涧沟、兴隆】-土屋、小岭、涝坡!-王:家庄:。-郑家庄、纩村、候!家,庄-义和《庄、冶河-》蟠,龙村、东梧等11个!渗漏区?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指柳埠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 禁止建《设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农业?设施建设外严禁【任,何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 第六—十八:条 南部山—区限制建设》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控制区、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林—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等,
》 限制建设区内!控制现状村庄的规】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行为严禁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山体景观的》所有开采活动建设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及—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应当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强度
! 第六十九条 ! 在南部山区—适宜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本规定!第二:章指标基《础上按照0.7倍】系数折减《绿地率在本章第【七节指标基础—上按照1.2—倍系数增加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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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及其它特殊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其!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控《制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因上《位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确无法满足本章!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涉及建筑间—距、日照标准、【退让:地界等?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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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降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涉及重要地区内!的,建筑:和地标性建筑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七十—二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周边》。现状配套设施不【足的或者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配建?区域性配《套设施或者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的指【标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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