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第七条 》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 第九条 —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 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 第:二,节,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 : 第十二》条 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 :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 】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 , 建筑高度 【 】
【 》S, <3ha —
,
【 3?ha ≤《S<2?0ha
【 : 》S ≥20ha【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 ? 1 3层!
》 ? ?0.85
【。 》 ?35% 《
《 —0.:8
】 《。32%
【 ? : 0.75
! , : 30% !
【
:
:
【 ? 》4 :6层
! : 1.7
【
: 》 :28%
! 1.6 !。
,
【 27% —
! 1.5
】 》 2?。6%:。
:
》
【 ?
】 , ,7 11层
! 2】.,。4
! 25%—
!。 2.《3 :
】。 :2,5,%
【 :。 , 2.2》
:
, , 25!% :
》 ?
?
—
: 1】2 18层
!。 《 :。 3.0
】 20!%, ,
— 2.8 】
《 ? 20》。。%
】。 2.6 】
《 ? 20%—
—
!
】 ≥1—9,层
】 《3.6?
— ? :20%?
】 3.3
! 】18%
】。 3.】0 :
】。 18%
】 ?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
】
【
《 :
?
《
《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
! 建筑高度! ,
》 》 S <3ha 】
》 : S ≥3ha!
【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
】
】 《H ≤15m 【
【。 ?1.8 《
? 60!%
》 1.!6
【 》55%
! ,
《
! 《 15m— <H≤24m 】
— 2.7
!
【 ,。 50% 》
】 2.5》
:
【。 45《%
?
! —
】 , 24m <H≤5!0m
【 —4.5 《。
— 45%
!
!3.6
】 40%!
? : : :
【
《 ? : 50m <H≤!100m
—
— 6.0 【
《 《 40%
】。 , 》 5.0》
? 》 ?35%?
:
!
【。
《 》H >?100m
【 , : 》8.0 《
:。 》 : 35%
! 6.0!
【 35%【 ,
》 :
: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 :。
《
!
【第十四条 》 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第三—节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
》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
《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 ,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
—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