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 第九条 —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 第十条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
第二节— :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 , 第十二条 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
《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 :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
表一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
,
! 建筑高度 ! 】
》 , S》 <3ha
! 《 3ha ≤S!。<20ha
【
》 S》 ≥20《。ha
《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1 】。。3层 ?
:。 》 ?0.85
】 3】5%:
】 ?。0,.8
》 【 32%
【 : —0.75
—
】。 3:0% ?
!
《
—。 4】 6层
! 1.7】
! 28% —。
【 : 1.6 》。
? — 27%《
? , : ? :1.5
! ? 26%
】。。
【
】
》 7 11层!
! 2.4
【
!25:%
》 2.!3
?
!25%
】 ? 2.2
! —。 25《%
?
:
—
! 1!2 :18层
》
】。。 3.0
【 《 : :20%
【 2】.,。8,。
【 2》0%
》 】2.6
【 — ,20%?
:
】
?
— ≥!19层
】 《 3.6
】 ? 20%】
】 ?3.3 《
,
— 18%
! 》 , 3.0 —
,
,。 : 18%!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 】
,
:。 :
》 :
【
,
《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 建筑高度—。。 ,
:
》 《S,。 ,<3ha
—
, 》 S ≥—3ha
— ? :
—
《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 :。 H ≤《15:。m
【 1.8 !
— 6》0%
《
《 1.6 !
? 《 55%
】
!
【
— 15m <H!≤24m
—
》 2.—7
?
【。 50%
【
, 2!.,5
?
? , : 45% 【
!
《 :。
? 《 24—m <H《≤,50:m
】 , 4.》5
》 【45%
— 》 ?。3.6
— , 》 40% —
【 ,
: —。
《 , , : 50m —<H≤10》0m
》 《 6.0【
【 : 40《%
! , 5.0》 ,
】 35%
! ,
》
, 》
】。。 H >—100m
—
? 8【.0
》 】3,5%
】 6—.0
!。。 35—%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 : ,。
】
! :第,十,。四条 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 ? ,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
,。 《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 第十五条 【 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第三节 !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
《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 :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