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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 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第七条?。 ,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  :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 , 第二节《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   第十二条 !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 ?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 : 建筑】高,度, — 】 ? S》 <3?。h,a : 》 : 3《ha ≤S<2【0ha 》 , — S ≥2—0ha !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 】1, 3层? ? 】0.85 】。 》 35% 】 》 0《.8 ? 《 32】。% 》 0】.75 《 : : 》 30% ! : — 】 4 】6层 ? : — 1?.7 ? , 【 28% — — 1.6 】 :。 : , : 27%— — 《 1.5 》 》 26【% : — ?。 : !。 7 】11层 】 2.4! 【 《25% ! 》2.3 【 2】5% 《 , ? 》2.2 【 , : ? 25% 】 : ,。 ! ? 】。12:。 ,18层 — : :。 : 3.0 【 】 20% 】 2.!8 《 》 : 20% 》 《 2【.,6 : : 2!0% !。 ?。 :。 【。 ≥!19层 》。 — : 3.6 ! 《 , 20% 》 ,。。 】 3.3 ! ? ?18% 】 : 3.0 ! 》 1》8,%, 》 【 ?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 : 】 【 ? ? , ?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建筑高度 ! ? ,。 S —<,3ha !。 《 ,S ≥3ha 】 》 ? : ! , ? 容积率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 H ≤15m】 】 , 1.8》 !。 60% — 》。 , 1》.6 】 : 55% 【 : , : 》 【 , 【 ,1,5,m <?H≤24m 】 】2.:7 : : ?。 5—0% 】 , : :。2.5?。 》 》。 45% 【 ? 《。 ? 》 , —。 24m <H】≤50m — — 4.5— —。 ,。 : 45《% ? 】 3.6 】 》 :40%? —。 ! : , 【 50m》 <:。H≤10《0m 【 6.0! 【 《40% — , — 5.?0, ! :35% 》 》 : ! : 【H, ,>1:00m ! 8.0】 : 【 35% 【 》 , 6《.0 】 , , 3《5% 》 : :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 ? 】 !   《。  第十四条 】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   ?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 第十五《条,。 :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第三节 】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 ,    《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     —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 ,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