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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 ,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 ,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 第二?。节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  第十二》条 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   ?。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 【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 】 ? 《建筑高度 【 —。 : 《 》 ,S <3ha ! — 3?h,a ≤S<20【ha: ,。 【 S《 ≥20h》a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1— ,3层 — 》 0.《85 《 ? 》 35% —。 】 0.8 — 《。 , : 32% 】 【 0.7《5 【 , 《30% 】 — — ! 4: 6层? ,。。 【。 1《.7 】 28%】 《。 ? : 1.6 】 2!7%: ? , 1.!5 — 26】% :。 —。 , , 【 : : 7 !11层 ! 》2.:4 ! ?25% 》 !2,.3 — 25!%, : 】 2.2 【 《 : 25% 】 , : 》 《 — : ? ,1,2 1?8层 ! 3》.0 ! 20—% — —2.8 《。 】 20% ! 2.!6 — 2【0% ?。 ? — — ! :≥19层 】 — 3.6 ! : 2》0% ! 3.—3 《 ? : 18% 】 【 , ,。3.0 》 【 1?8% 《 —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 《 : 《 : 》 — :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 ! 【 》建,筑,高度 《 》 : S 》<3ha — ? : : S ≥3ha】 ,。 【 ?。 》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H ≤15m ! 】 1.8 — , 《。 , ? 6:0% 】 :。 , 1.《6 ! 55% 【 ! ! — :15m <H≤2】4m 》 》 2.》7, 《 》 50%》 : !2.5 — — 45% ! 》 》 , ? 《 24【m <H《。≤50?m 》 , 4.】5, 》 : 《4,5,%,。 【。 ? 3.?。6 !。 4《0% 》。 : , —。 》 ! 50m <H【≤10?0m 《 : : : 6.》0 ! 4《0% 【。 5.】0 : ,。 】 35%《 — , 》 , 】 ? H《 >100m 【 ! 8.0《 : ? 35%! :。。 ? —6.0 】 —35% ! 】 》 《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 ? — !     第十四】。条 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      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  第十五条 【。 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 ,第,三,节 :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 :    》 第:十七条 《 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   【。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 】     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名泉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取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可《分层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容,积率、?水平和竖向》联,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