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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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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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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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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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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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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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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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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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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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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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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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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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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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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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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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