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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建筑《退让 第】。三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绿地、《水系、铁路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满足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二!)在解放东》路、博爱路、—得胜沙路《、中山路、新华路】和府城片区的忠介路!等传统商业街—区的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按南洋风格传】。统商业街的规划要】求退离道路红—线 ? (三)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四)已编制—“城市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其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相关规】划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最小】距离须满足表5.】1规定? , 表5.—1 —。 : ! ?   》 《 规划道》路, — 红线宽《度(L) 【 》 主干路《 !次干路 》。 ? 40≥《。。L>24 【 ? 支路 】 24≥L】>1:。2, ,。。 小】区路 》L≤12 — 】 》 》L>60 ! ?60≥L>40 ! , : , 】 ? 新 】 , 】。城 【 区 】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12【 ?。。 》10: 《。 8 — 》 , 6 ! 4 》 《。。 ! 《多层住宅 ! 15 【 — 12 《 《。 , :1,0 《 : 8《 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15 【。 , 12 】 —1,0 : 》 7 — 【 》 《 高:层住宅 】 : :20 !。 18 ! 1?。。5 】 ,12 》 7 【 ! 》 非—居住建筑 】 : H<2—。。。4 》 : 15 — 《 15 ! 10 ! 8》 【 6 《 ! 》 ,。 24≤H【≤50 》 : 18 【 ?。 18 【 【1,。2 : 1】0 : — 8 ! 【 》 H>50 】 ? , 20 】 20 — 15! : —12 ! 10? 》 : 《 :。 — 旧 ! 城 】 , — 区《 ? 居住建!筑 : : ? : 低层?住宅 》  【 ? 6— 6! 3!。 ,。 , , 》3 ! , 《 — 多:层住宅 《 【   【 : 1:0 : 8】 】6, , 》 3 《 】 — : 中高层住【宅 !。  :。 1!2 : 《 , 10 】 7》 【 5 【 》 【 : 高层住宅 ! :。   【 1—5 《 , ? 12 《 《 8 】 6 】 】 》 非居住【建,筑 》 H<2】4 】。 , , — :8 : ? 6》 ? 6— 》 , :3 ? 】 — , 24≤H≤】50 】   — : 10 【 —8 【 7 》 , 《 4 — — , 《 , H>50】 【   — , 12 【 —10 【 8 》 ? 5 】 【 注L【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H为?非居住建筑》高度(米《) 1、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除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上表》最小:退让距离《执行 《。 , 2、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 3、—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须满【足表:。。5,.2规?定 表5.2 ! : , 《 —  】 》 退让距离【。。 —。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 》 — ? 新 》 《 : , 《城 : 《 区【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 : 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 》 【 多《层住宅 【 《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 【。 》 中—高层住?宅,。 【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 — 】 《 高层住宅— 【 0.35H【且,最小退?让距:离≥:15:M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0M《 ! 》 — 非居住建》。筑 — ? H<2《4 ? 》。 0.?1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 ? 【 《。 24≤H≤50! 【 0.1《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 — , 《。。 H>5】0 !0.1?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 【 : !旧 ! ? 城 》 》 区 !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 】 】 多层住宅 ! :。 》。 0.4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 】 》 中高层!住宅 】 0.4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 】 【高层住宅《 :。 0.!35H?且最小退让距离≥1!5M 【 :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0M 【 】 — , 非居住建筑】 ? , H<24!。 :。 ,。 《 0.12H且【最,小退让距离≥5M】 》 : 】 , 2—4≤H?≤50 《 ? 0》.12?H且:最小退让距离≥7】M 【 【 H!>50 《 》 0.12H【且最:小,退让:距离≥10M— ! , 注—H指建筑高度 】 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 , 2、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 3、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本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5、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本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6、【。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 7、?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8、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道—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绿化隔离!带在绿化《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设置30《米,宽绿化隔离带 ! (二)城市对外】出入口两侧设—置绿化隔离带其【中,南海大道《、东:线高速?公路、海文》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1》0,0米;?滨海西?。路出入口《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为2》0米 《(三)城市主干路】及滨江干路》其两:侧设置15~4【0,米宽绿化隔离带已】编制: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按照批【准的规划预留绿化】隔离带 》第三十五《条 沿海岸规划蓝】线新:建建筑物其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距?离在相关《法规出台前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五源河以西—。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00米; 】 , 五源河以东至秀!英港地段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50米》; : 秀英港—以东(包括》。。海甸岛、《新埠岛?沿海:地带)以《第,一条交通道路—为界; 东】海岸按后退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50《米; 》 ,。沿江:、河、湖等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规划的其退让不【得小:。于1:0米 ? ※: 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1至10千!伏的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线路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得小于1!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