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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二—十四条 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 (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 (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4】.,1规定 表【4.1 】。。 ! 《。。 区域 【 —建筑高度 】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山墙间距! ! 】 南北朝【向 — , : 东:西朝向 【 《 南北朝向 【 ,。 《 东西朝》向 ! 间距? : 【最小值 》 》 《。 ! 新:城区: 《 : , 低层 】 》1.2H《 — 1.0》H, 】0.8?H !0,.8H ! 0.4H 【 — ≥6 — — ? 》 多、中—高层 《 》 1?.0H 【 ? 0.9H》 ? , 0》.7H 】 0.7H 】 《 0《.4H 【。 , ≥8 】 ! : 《 旧城《区 : — 低层 — ?。 1.0【H 【 0.9H 】 0【.7H 《 — 0.7H — — 0.4H ! ≥6— 【。 , ! ?多、中高《层 — 0.8H ! 《 0.》8H 【 , 0.6H 【 》 0.6H 【 【0,.,4,H, ≥!8 — ? ? 注 【 1、“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 2、“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 3?、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含45°》)角以内的》建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 东—(西)偏南45°】以内:的建筑朝向 【 :4、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定!进行间距控制 ! 5、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6】、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 7、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其?最小距离《不得低于6》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8、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 9、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10、!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且其北侧建筑【。底,层也设置有架空或附!。属设施?用房的间距》计算:可扣除?架空层的高度反【之不能扣除 【第二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1米 ! 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0.8米》 ?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4、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0.5米 — (三)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二十五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10%以【上、新城区增加20!%以上计算且最小】间距须满足表4.2!规定 表》4,.2 【 ? ? 】 建筑性质 ! ? 日照间【距 】。 最小间》距 【 : —。 》 托儿所、幼儿】园 》 :。 :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 】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 】 《 《 , 其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 》 学校 】 《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运》动场的间距不应少于!25米 】 ? ? 《 医【院病房楼 】 !休(疗)养院住宿】楼, 《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 第【二十九条 上述各】项间距从《建筑正?投影的外墙或阳【台的外边缘起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