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组团
】 ,
【
, ? , 低层
】 》26~37
】 , 《21~30
】 ,
【。
:
《 , 多层《
【 1?8,~25
【 14—~20
!
! 》中高层
》
《 ?14~20
】 12~】16
【
】
? 高层
! , 《 10~15
【。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
: 表3.《。1,.2 !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 ? 组团《
?
】 :
《 低层
! 《。 20~5—0
:
》 2~9
【 ? ,。
? ,
《 多层 !
1!8~50
【 , , ?2~6
】
:。
》
,
中】高层
《
, 10】~,40
! 2~5
【
— ,
》 : 高层
】 》 10~30
】 1~】4,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建筑密度— ,
,
: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 小区 —
《 , 组团
【
? ? 小区
】 组团—。。
】 小区
】 组》团, ,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12% 》
,
≤1!5%
《
《 ≤《0.3?
? 》≤0.35》
】≥45%
—
:
》 ?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22% 》
≤!2,5%
— 》≤0:.5
— 《≤0.6
】 , ≥40% 】
:
!
:
— 多层住宅》
》 ≤》20%
! ≤25—% :
? , ≤1—。.0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18%
】 ≤》20%?
— ≤1.5
】
: ≤1.】8
? ≥【3,5%
【。
?
:
《
》 高层住宅
】
》 , ≤16%
! ≤1【8%:
【 ≤2.》0
— ≤2.5【
? ≥40】%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2.0
—
— ≥20%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 ≥30%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低层?或别墅式《
? ? ≤12% 】
? : ≤0.3
! ≥55!%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0.5《
≥!50%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 表3.2—.2
—
?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 ≥40% —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 ≥20—%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 ,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 项目内容【 ,
【 建筑高度》
? 《 最小用地面积 !
【 最小临街面—宽
!
! 非》居住:用地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 高层
】
50!。0,0m2 《
【 50 m
【
:
》
】 ? 居住用地 —
》
》
60!00m2
】 》。50 m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
】
! : ,用途
! 分类》 ,
: 《 单位
! 《 标? ?准 :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单元式住宅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 2—.0
!
】 商
】
【 :
】 《 业
—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农贸市场》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办,
:
》 《 , 公
!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工
! 】 , 业 ?
厂! 房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2~0.6
!
—
! 仓 !库
?
, ? ?车位/100—0m2
《
》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公
!
【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0.5~】1.5
《
《。
:
《
— 其它公园 】
【 车位/公》。顷
【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文 —
》 体】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4《.5~5.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 一?般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2.0~3.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医
《 》 疗
】
!设
】 施
! 》区以下医院》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2~0.》4,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4~0.8】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教
】 》。 育?
》 —设,
? ? : 施 》
《 中》 ?。 学 ?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 , 小?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交
】 ?。 : ?通 :
:。 》 : 设: ,
,
》 施
】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注
】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