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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组团 】 , 【 , ? , 低层 】 》26~37 】 , 《21~30 】 , 【。 : 《 , 多层《 【 1?8,~25 【 14—~20 ! ! 》中高层 》 《 ?14~20 】 12~】16 【 】 ? 高层 ! , 《 10~15 【。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 : 表3.《。1,.2 !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 ? 组团《 ? 】 : 《 低层 ! 《。 20~5—0 : 》 2~9 【 ? ,。 ? , 《 多层 ! 1!8~50 【 , , ?2~6 】 :。 》 , 中】高层 《 , 10】~,40 ! 2~5 【 — , 》 : 高层 】 》 10~30 】 1~】4,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建筑密度— , , :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 小区 — 《 , 组团 【 ? ? 小区 】 组团—。。 】 小区 】 组》团, ,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12% 》 , ≤1!5% 《 《 ≤《0.3? ? 》≤0.35》 】≥45% — : 》 ?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22% 》 ≤!2,5% — 》≤0:.5 — 《≤0.6 】 , ≥40% 】 : ! : — 多层住宅》 》 ≤》20% ! ≤25—% : ? , ≤1—。.0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18% 】 ≤》20%? — ≤1.5 】 : ≤1.】8 ? ≥【3,5% 【。 ? : 《 》 高层住宅 】 》 , ≤16% ! ≤1【8%: 【 ≤2.》0 — ≤2.5【 ? ≥40】%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2.0 — — ≥20%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 ≥30%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低层?或别墅式《 ? ? ≤12% 】 ? : ≤0.3 ! ≥55!%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0.5《 ≥!50%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 表3.2—.2 — ?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 ≥40% —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 ≥20—%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 ,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 项目内容【 , 【 建筑高度》 ? 《 最小用地面积 ! 【 最小临街面—宽 ! ! 非》居住:用地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 高层 】 50!。0,0m2 《 【 50 m 【 : 》 】 ? 居住用地 — 》   》 60!00m2 】 》。50 m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 】 ! : ,用途 ! 分类》 , : 《 单位 ! 《 标? ?准 :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单元式住宅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 2—.0 ! 】 商 】 【 :   】 《 业 —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农贸市场》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办, : 》 《 , 公 !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工 ! 】 , 业 ? 厂! 房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2~0.6 ! — ! 仓 !库 ? , ? ?车位/100—0m2 《 》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公 ! 【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0.5~】1.5 《 《。 : 《 — 其它公园 】 【 车位/公》。顷 【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文 — 》 体】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4《.5~5.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 一?般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2.0~3.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医 《 》 疗 】 !设 】 施 ! 》区以下医院》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2~0.》4,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4~0.8】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教 】 》。 育? 》 —设, ? ? : 施 》 《 中》 ?。 学 ?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 , 小?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交 】 ?。 : ?通 : :。 》 : 设: , , 》 施 】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注 】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