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住,。宅类型
— ?。 : 小区
】 组团 【
【
?。 :
低!层
?
: 》26~37
【 —21~30
—
】
!。 多层
—
— ,18~25
! : , 14?~20
》 : ,
:
? , ,
【。 ,中高层 《
,
: 14~】20
— 12—~,16
—
!。
《 , 高层 》
,
10!~,。15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3.1?.,。2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 《 低层
! , 20~5—0
— 2~9—
》
【
? 多层 】
— 18~》5,0
:
2~!6
【
?
【 ? 中高层
! 《10~?40:
】2~5?
》。
:
】 》高,层,
—。 : 10~30
】 —1~4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小区
】 组团
】 : 小区—。
— 组团
】 :。 小》区, ,
? : 组团
【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 ≤:15%
! ≤0.3
!。 :。 《≤0:.35?
— ≥45%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25》。%
?
— ≤0.《5
— : ≤0?.6:
: 》。 ≥40《%
—
》。 ,
—。 多层住宅 !
: ≤【20%
》
≤2!5%
《
: , : ≤1.0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20%
【 》≤1.5《
》 ?≤1:.8
【 ≥35% 】
】
! 高《层住宅
【 》≤16%《
:
: 》。≤18%
—
《 , ≤2.0—
? 《 ,≤,。2.5
】 , ≥40%—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2.《。0
:。
— ≥20《%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 ≤2.5
!
? , , ≥30%
!
【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 低《层或别墅式
】 , , 《≤12%
! ≤0—.3
—。 ≥》55%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0.】5
】。 ≥50% —
】
?
注
【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 表3.》2.2
《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 ≥40%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对—外交通用地 —
》 ≥20—%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最《小用地面积》
!最小临街《面宽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 30—00m2 》
— 40 》m
】
: ?
》 : 高层
】 》5000m2—
《 ,。 , ?50 m
!
》
! 居住用地—
《 》
《 ? , 600《0m:2
【 50 m 】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 表3.4
【
】
?。
! 用途
【 — 分类
】 : 单位
【
标! ?准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 车位/户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单《元式住宅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车位/户!
】 2.0
【
!
: ? , 商
》
》 —。
!。 , 业: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 酒《 店》
《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办
《 !。。 公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其》它办公楼 》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工
【 : 业
】
》 厂 房】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2~0.6
【
!
《 仓 !。 库
】 ,。 :。车位/1000m2!。
? :。 建】筑面积 《
,
? 0.4【~0:.6
!
》
: , 公
!。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0.5~1!.5
— :
—
《 其它公园 !
? : : 车位/《公顷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 文
】 ,。 《 ?体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4:.5~5.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 一般《影剧院
— ? : 车位/10—0座
【 , 2.0~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医
! 疗 【
【 设
! ?。 施
】 》。区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2~0.4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 ?教
!。 ? , 育
— : 设 【
,
《 施
!。 中【 学
】 车【位/:100m2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 ,。 小 — 学 ?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幼 儿—。 ,园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交
— ? , —通
》 , : 设
】 施!。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注
: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