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低层 !。 , 2《6~3?7 — 21~30 ! 》。 ! 《 多层 ! : ,1,8~2?5 】 14~20 【 — 《。 》 中》高层 ! 1?4~:20 】。 1?2~16 ! , 》 , 《 高层 【 — 10~15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 表3.1.2【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组团 【 《 — 《 低层 【 ? 2《0~50 —。 : , 2~9 【 】 — 》多层 【 ? 18~《50: 2!~6 《 【。 ! 中?高层 ? 】10~40 【 —2~5 ! 《 】 , ,高层 ? ? ? 10~3—0 : ? 1》~,4 】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小区 】 《。 组团— ? 小区 ! — 组团 》 】小区 】 组团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 ≤:15% 》 — ,。≤0.3 》 , 》 ≤0.35 !。 ≥—45%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 : ,≤25% 》 — ≤0《.,5 》 ≤》0.6 【 ? ≥40% — ! ? 》 ?多层住?宅 》。 ≤20】% 【 : ≤25《% 《 ?。 ≤1》.0: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20】% ! ≤1?.5 ! ≤:1.8 》 ≥【35% ! : , 》 ? ? 高层住宅 【 【≤,16% — ≤1】8% 】 ≤2.—0 ? ≤【2,.5 — 《≥4:0% —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 ≤:40% 【 : : ≤2.0 【。 ? , ≥20% 【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 ≥30% 】 ? 【 ,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 ,。。低层或?别墅式? 》 ≤》12:% : : —≤0.3 ! ≥《55% 《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 ≤0.5 【 ≥5】0,% 》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 ! , 【 《 , 》单位:类别 —。 绿地率】 》 — 】 医院、疗养【。院 ! ≥40% — 《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30%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20%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表3.3》 《。 ? ! ? 项目内容【 ? ? : 建筑高《度 :。 , 最】小用地面积 【 【最小临街面宽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高层】 《 ? 5?000?m2 — 50 m! : 【 【 居—住用地 》 【  — 6000m2! 】 50 m ! ! :注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表3.4— 】 【 】用途 《 分!。类 — ? 单位 —。 标! 准 !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 2.0 ! , ?。。 【 ? 商 !  】 《 《 业 】 :。 商业建》筑,(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农贸市场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酒 】店 — 车位/客】房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办 ! 】 公 【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 其它办公》楼 》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工, 】 业 】。 》 :厂 : ?房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2~0.6—。 : 】 ? 《 : 仓 —库 《 : : 车位/1—0,00m2 【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公 《 , !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 ,0.5~1.5 !。 — 》 【其它公园 【 ? , :车位/?。公顷 ? —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 文 【。 《。 》 体 《 : ?。 设 】 】 施 》 《 大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4》.5~5.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一般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2.0~】3.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医 【 》 疗 ! , 《设 ? 】 施 ? 《 区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 0.2!~0.4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教 — 】育 【 设 ! 《 施 — : 》 中: , 学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小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幼《 儿 ?园 : : :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交 】 !通 : ? 设】 ! 施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长途汽车《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