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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住,。宅类型 — ?。 : 小区 】 组团 【 【 ?。 : 低!层 ? : 》26~37 【 —21~30 — 】 !。 多层 — — ,18~25 ! : , 14?~20 》 : , : ? , , 【。 ,中高层 《 , : 14~】20 — 12—~,16 — !。 《 , 高层 》 , 10!~,。15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3.1?.,。2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 《 低层 ! , 20~5—0 — 2~9— 》 【 ? 多层 】 — 18~》5,0 : 2~!6 【 ? 【 ? 中高层 ! 《10~?40: 】2~5? 》。 : 】 》高,层, —。 : 10~30 】 —1~4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小区 】 组团 】 : 小区—。 — 组团 】 :。 小》区, , ? : 组团 【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 ≤:15% ! ≤0.3 !。 :。 《≤0:.35? — ≥45%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25》。% ? — ≤0.《5 — : ≤0?.6: : 》。 ≥40《% — 》。 , —。 多层住宅 ! : ≤【20% 》 ≤2!5% 《 : , : ≤1.0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20% 【 》≤1.5《 》 ?≤1:.8 【 ≥35% 】 】 ! 高《层住宅 【 》≤16%《 : : 》。≤18% — 《 , ≤2.0— ? 《 ,≤,。2.5 】 , ≥40%—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2.《。0 :。 — ≥20《%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 ≤2.5 ! ? , , ≥30% ! 【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 低《层或别墅式 】 , , 《≤12% ! ≤0—.3 —。 ≥》55%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0.】5 】。 ≥50% — 】 ? 注 【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 表3.》2.2 《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 ≥40%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对—外交通用地 — 》 ≥20—%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最《小用地面积》 !最小临街《面宽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 30—00m2 》 — 40 》m 】 : ? 》 : 高层 】 》5000m2— 《 ,。 , ?50 m ! 》 ! 居住用地— 《 》  《 ? , 600《0m:2 【 50 m 】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 表3.4 【 】 ?。 ! 用途 【 — 分类 】 : 单位 【 标! ?准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 车位/户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单《元式住宅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车位/户! 】 2.0 【 ! : ? , 商 》 》 —。  !。 , 业: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 酒《 店》 《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办 《 !。。 公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其》它办公楼 》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工 【 : 业 】 》 厂 房】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2~0.6 【 ! 《 仓 !。 库 】 ,。 :。车位/1000m2!。 ? :。 建】筑面积 《 , ? 0.4【~0:.6 ! 》 : , 公 !。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0.5~1!.5 — : — 《 其它公园 ! ? : : 车位/《公顷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 文 】 ,。 《 ?体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4:.5~5.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 一般《影剧院 — ? : 车位/10—0座 【 , 2.0~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医 ! 疗 【 【 设 ! ?。 施 】 》。区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2~0.4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 ?教 !。 ? , 育 — : 设 【 , 《 施 !。 中【 学 】 车【位/:100m2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 ,。 小 — 学 ?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幼 儿—。 ,园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交 — ? , —通 》 , : 设 】 施!。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注 :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