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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 表3.1.1!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 ! 低层 —。 —26~37 【 , 21~3!0 》 》 ? ,。 》 多层 》 》 18~25 ! — 1:4,~20?。 : 】 《 中高】层 【 14~20】 》 12~—16 ? 《 》。 】。 高层 — 1】0~15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3.1.2 !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组团 ! 】 》 , 《 低层? 》 20~5】0 : ? 2~9【 ,。 》 ? — 多—层 【 18~50 ! , 2【~,6 《。 《。 》 》 中高层 】 : 《 10~40 【 2~!5 】。 《 】 高层 】 10~3】0 》。 : 1~《4,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 ! : :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 》 :   《 《 , 小区 》。 【 组团 《 — :。小区 《 , ? 组团 【。 : 《 小区? , — 组团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12% — , , 《 , ,≤15?% 》 ≤0.】3 《 ≤0.】35: 【 ≥45%》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 ? , ≤22% ! ≤2【5% 】 ≤0.5【 ≤!0.:6 ? ≥【40% 》 , ,。。 ! 多!。层住:宅 《 》 ≤2?。0% 》 ≤2】5% !。 :≤1.?0 《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 ≤18% — ? , ≤2—0% 》 : ≤1.5 ! 《 ≤1.—8 ? ? ≥35—% !。 ? 】 高层住宅 ! ≤【16% — ≤1】8% 】 ≤2.—0 — ?≤2.5 ! ≥40%【。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 ≤40【% : 《。 《。≤2.0 》 》 ≥2《0%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30%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低层或?别墅式 《 , — ,。≤12% — : ≤—0.3? 】≥,。55%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 : ≤1【5,% 《 》 ≤0.5 ! ≥》50% 【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 ,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 【 】 【 单位【类别 》 : , 绿地率 】 ? ?。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对外交通!用地 ? 】≥20%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3,0,% : 》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 ,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表3.3【 : : ?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最!小用地面积 ! 最小临】街,面宽 》 : 《。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 ? 》 ,。。 高层 — — 5000m2 】。 】。50 m — — , ? 【 居?住用地 《。 《   【 : 6000】m2 】 50 m【 【 】注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 表3.4 】 : , : 【 — , 用途 !。 分类 【 !单位 》 标 !。 准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2?0m2 《 ? : ? 建筑面积》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 车位/】户 》 2.0 ! 【 【 ?。 商 —。。 《。 ? ?  ?。 — 业 — 商业】建筑(?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农【贸市场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 ?办, , , , 》 》公, , ? 《 行政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工 】 — 业《 】 厂 房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2~0.》。6 【。 — 【 仓 —库 】 车?位,/1000m2 !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公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0!.5~1.5 】 《 — 《。 , ,。。 其它公园 【 — 车位/公顷 】 : 》 占地面】。积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文 】 》。 体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 车位/100座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4.5~5】.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 : :2.0~《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医!。 】 》疗, 】 : ,。设 】 : 施 】 区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2~0.4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 区以上医院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4~0.8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 【 教 【 , ? , , 育 【 《 : 设 — 施 ! 】。中 学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小 《 学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交 】 ? ? 通 ! 设 !。 施 !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