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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 》 低—层 : : 《 26~3—7 !21~3《0 !。 , 《。 多】层 《。 —18~25 】 : , 14~》。20 》 ! 《 , 中高》层 《 14~!20 《。 》。 12~1》6 : 】 ! 高层 ! 《10~1《5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3》.1.2 》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组:。团 ! 【 低【层 — , , 2?0~50《 》 ?2~9 —。 — — ? , 多层 】 18~50! 【 2~6《 【。 ? ,。 《 ? 中高层》 】 10~4》0 【。 2?~5 ? 》 】 高层】 ? —10:~30 》 1~】4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小?区 】 组团 ! 小区— , — 组团《 : 【小区 】 组团》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12%【 : — ≤15%》 【 ≤0.3 】 : ≤0.3】5 】 ≥45% —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 ≤25【% 《 ≤0.!5, 【 ,≤0.6《 ? 《 ,≥40% 】 — ! 多层住宅 【 : , ≤2【0% 】 ≤25% 】 — ≤1.0—。 】≤1.2 【 《 ≥35% 】 ? ? ! ?中高层?住宅 【 ≤18【% : 】≤,20% 【 ≤1【.5 》 ≤—1.8 《 : : ≥35% 】 】 【 《 高层住宅 】 》 ≤16%》 ? : ≤1—8% 《 ? ≤2—.0 》 , ≤2.【5 】 ≥40% 【。 《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 ≤?。40%? , , ? ≤2.0】 ≥!20%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 ?≤35% ! : ≤2.》5 —。 ≥30—%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低层】或别墅式 ! ? ,≤12?% ! ≤0.3》 :。 ≥【55%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 ≤1—5% 【 ≤0—.5 — ≥50【。% — : 【 注 《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 表《3.2?.,2 《 【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 ≥30% 】 :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20%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最小用地【。。面积 《 《 最小临街面宽!。 【 ? 】 非居住用地 ! 】多层 》 300!0m2 【 《 ,40 m 【 【 》 —高层 ? 】5000m2 【。 , 《 50 —m : 《 《 ! 居住用—地, 】  : — , 6000》m2 】 5《0 m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 , 】 ? ? 用?途 【 分类 】 】单位 《 《 标 】。准 《 】 — 住宅 【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单元式【住宅 —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2《.0 】 】 ?。 商 【 :  !。 】 业? 】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1.0;》旧城区?取0.5~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办 【 公 ! 》 : 行政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工 《 ? : — 业 — 厂 】 房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2~0.6 【 】 , 》 仓 】 库 》 , :。 车位》/10?00:m,2 : 》 , ? , 建筑面《积 《 ? 0.》4~0.6 — 】 , : 《 公》 ? ? 》 园 —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 , 占地《面积 —。。 《 0:.5~?1.:。5 】 : : : : ? 其它公园—。 》 车位/公顷!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 文《 《 《 , ? ,体,。 :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市级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 4.5~5.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2.0~3.—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医 】 】疗 — 》 设 】 施— 【 区以下医院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2~—0.4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区以上?医院 ?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教 ! 》 : 育 【 》 设 】 《 施 ?。 》 中《 ?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小 】 学 》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交 ! !通 》 : 《 设 ! 施 】 ? 火《 ,车 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公交枢《纽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