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 表?3.:1.1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组,团,
》
【
!低层
【 :。 26~37
! 》 21~《30
!。。
! , 多层
】 , 18【~25
! 14~20【
【
?
?
》 中高层》
【 14~20【
: , 12~】16
?
, ?。 ,
【。
《 高层
!。 1—0~15
— 8【~11?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3.1.2【。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组团》
《
》 《
《 低》层
?
《 20~50】。
】2~9
》
【
】。 : 多层
【 : 18~50】
《 2~6
】
】
【。 中高层 】
【 10?~,40:
,
2】~5:
!
! 高?层 :
》 ?10:~30
《
? 1~4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
】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
!
》 : 小区
】 组团 !
【 小区 《。
— 组团 》
: , 小区【 ,
《 : 组团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 ≤》15%
— 《。 :≤,0.3
— ≤—0.35
【 ≥—45%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 ≤25】% :
】≤0.5
— ≤0】.6
! ≥40%
!
《
】 多—。层,住宅
》 ≤2】0%
【 , ≤25% 】
》 ≤1》.0
?。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20% 【
≤!1.5
》 , : ≤1.8【
】≥35%
!
【
《 高层住宅!
】 ,≤16%
【 《 , ,≤18%
! ≤2.0
!
? , ≤《2.5
】。。 ≥《40%
》
?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 ? ≤2.0—。
【 ≥2?0%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 》 ,≥30%
【 :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低层或别【墅式
】 ≤12—%
【 , ≤0.3
【
《 , ≥55%
!。 ?
《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 , : ≤0.5
—。。
≥】50%
【 ,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 : ≥40% 【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 ≥20【。。%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 最小用地面积 !
》 最小临街面】宽
【。
—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
:
【高层
《
? 500【0m2
【。 , 《50 m《
—
《。。
! 居?住用:。地,
— ?
? 600!0m2 《
— 5?0 m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表3.4
—
! ?
【 用途
—
】分类
— ? 单《。位
— 》标 ? 准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 单元式】住,宅,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2】.0
《 : , ,
》
:
— 商
》 【
! 业—
《。 : ,。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 ,批,。发,交易:市场 ?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办
》
》。 》。 公: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8~2.2!,旧城区取0.6】~1.?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工
》 》 , 业 —
: —。厂 房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2~0?.6
】
》。
【 仓 库 !
》 车位/—1000m2—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 公《
:
【 : 园
】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 — 占地面积 —
》 0.5—~1.?5
》。
》
! 其它公园 【
【 ,。车位/公顷》
! 占地—面积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文
【 】 体
! 设 —
【 ?施 :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市级影剧院 】
: , 车位【/1:00座 《
— 4?.,。5~5.5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2.0~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医
— !疗,
:
【 设?。。
:
《 :。 施
】 ? 区以下医院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0.《2~0.4》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教
】 】 , 育
【。 , 》设
》 》 施
】 中 【。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小 【学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交【
? 【 通《 ,
《 《 设
— 施!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长途《汽车站?
: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公交枢纽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