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
表3.1.1!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
! 低层
—。 —26~37
【 , 21~3!0
》
》 ?
,。
》 多层 》
》 18~25
!
— 1:4,~20?。
:
】
《 中高】层
【 14~20】
》 12~—16
?
《
》。
】。 高层
—
1】0~15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3.1.2 !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组团
!
】
》 , 《 低层?
》 20~5】0
:
? 2~9【
,。
》
?
— 多—层
【 18~50
!
, 2【~,6
《。
《。
》
》 中高层
】
: 《 10~40
【
2~!5
】。
《
】 高层
】 10~3】0
》。 : 1~《4,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
!
:
: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
》 :
《
《 , 小区 》。
【 组团 《
— :。小区
《
, ? 组团
【。
: 《 小区? ,
— 组团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12% —
,
, 《 , ,≤15?%
》 ≤0.】3
《 ≤0.】35:
【 ≥45%》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 ? , ≤22%
! ≤2【5%
】 ≤0.5【
≤!0.:6
? ≥【40%
》
, ,。。
!
多!。层住:宅
《 》 ≤2?。0%
》 ≤2】5%
!。 :≤1.?0
《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 ≤18% —
? , ≤2—0%
》 : ≤1.5
!
《 ≤1.—8
? ? ≥35—%
!。
?
】 高层住宅
! ≤【16%
— ≤1】8%
】 ≤2.—0
— ?≤2.5
! ≥40%【。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 ≤40【% :
《。 《。≤2.0
》
》 ≥2《0%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30%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低层或?别墅式 《
,
— ,。≤12%
—
: ≤—0.3?
】≥,。55%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
: ≤1【5,%
《 》 ≤0.5
! ≥》50%
【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 ,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
【
】
【 单位【类别
》 : , 绿地率
】
?
?。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对外交通!用地 ?
】≥20%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3,0,% :
》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
,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表3.3【
:
:
?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最!小用地面积
! 最小临】街,面宽
》 :
《。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 ?
》 ,。。 高层
—
— 5000m2 】。
】。50 m
—
—
, ?
【 居?住用地 《。
《
【 : 6000】m2
】 50 m【
【
】注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 表3.4
】
:
, :
【
— , 用途
!。 分类 【
!单位
》 标 !。 准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2?0m2
《
? : ? 建筑面积》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 车位/】户
》 2.0
!
【
【 ?。 商
—。。 《。 ? ?
?。 — 业
— 商业】建筑(?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农【贸市场
》
,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 ?办, ,
,
, 》 》公, ,
? 《 行政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工
】 — 业《
】 厂 房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2~0.》。6
【。
—
【 仓 —库
】 车?位,/1000m2
!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公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0!.5~1.5
】 《
—
《。 , ,。。 其它公园 【
— 车位/公顷 】
: 》 占地面】。积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文
】 》。 体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 车位/100座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4.5~5】.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 : :2.0~《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医!。
】 》疗,
】 : ,。设
】 : 施
】 区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2~0.4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 区以上医院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4~0.8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
【 教
【 , ? , , 育
【 《 : 设
— 施 !
】。中 学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小 《 学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交
】 ? ? 通
! 设
!。 施 !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