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低层
!。 , 2《6~3?7
— 21~30
!
》。
! 《 多层
! : ,1,8~2?5
】 14~20
【
—
《。
》 中》高层
! 1?4~:20
】。 1?2~16
! ,
》 ,
《 高层 【
— 10~15
】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 表3.1.2【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组团
【
《
— 《 低层
【 ? 2《0~50
—。 : , 2~9
【
】
— 》多层
【 ? 18~《50:
2!~6
《
【。
! 中?高层 ?
】10~40
【 —2~5
!
《
】 , ,高层 ?
? ? 10~3—0
:
? 1》~,4
】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小区 】
《。 组团—
? 小区 !
— 组团 》
】小区
】 组团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 ≤:15%
》
— ,。≤0.3
》
, 》 ≤0.35
!。 ≥—45%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 : ,≤25% 》
— ≤0《.,5
》 ≤》0.6
【 ? ≥40% —
! ?
》 ?多层住?宅
》。 ≤20】%
【 : ≤25《%
《 ?。 ≤1》.0: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20】%
! ≤1?.5
! ≤:1.8
》 ≥【35%
!
:
,
》
? ? 高层住宅
【
【≤,16%
— ≤1】8%
】 ≤2.—0
? ≤【2,.5
— 《≥4:0%
—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 ≤:40%
【 : : ≤2.0
【。 ? , ≥20% 【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 ≥30% 】
?
【 ,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 ,。。低层或?别墅式?
》 ≤》12:% :
: —≤0.3
! ≥《55% 《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 ≤0.5
【 ≥5】0,%
》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
!
,
【
《 , 》单位:类别
—。 绿地率】
》
—
】 医院、疗养【。院
! ≥40% —
《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30%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20%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表3.3》
《。
?
! ? 项目内容【
? ? : 建筑高《度 :。
,
最】小用地面积
【
【最小临街面宽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高层】
《 ? 5?000?m2
— 50 m!
:
【
【 居—住用地
》
【
— 6000m2!
】 50 m
!
!
:注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表3.4—
】
【
】用途
《
分!。类
— ? 单位
—。
标! 准
!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 2.0
! ,
?。。
【 ? 商
! 】
《 《 业
】 :。 商业建》筑,(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农贸市场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0【;旧城区取0.【5~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酒 】店
— 车位/客】房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办 !
】 公
【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 其它办公》楼
》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工,
】 业
】。
》 :厂 : ?房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2~0.6—。
:
】
?
《 : 仓 —库
《 : : 车位/1—0,00m2
【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公 《
,
! , 园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车!位,/10?00:m2
?
《 占】地面积?
》 ? ,0.5~1.5
!。
—
》
【其它公园
【 ? , :车位/?。公顷 ?
—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 文
【。
《。 》 体 《
: ?。 设
】
】 施
》 《 大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市【级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4》.5~5.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一般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2.0~】3.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医
【 》 疗
! , 《设
?
】 施 ?
《 区以下【医院:
《 车位【/1:00m2
! : : : 建筑面积
! 0.2!~0.4
【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教
— 】育
【 设
! 《 施 —
: 》 中: , 学 》。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小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幼《 儿 ?园 :
: :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交
】 !通 :
? 设】
! 施
—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长途汽车《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公交枢纽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