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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 表?3.:1.1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组,团, 》 【 !低层 【 :。 26~37 ! 》 21~《30 !。。 ! , 多层 】 , 18【~25 ! 14~20【 【 ? ? 》 中高层》 【 14~20【 : , 12~】16 ? , ?。 , 【。 《 高层 !。 1—0~15 — 8【~11?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3.1.2【。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组团》 《 》 《 《 低》层 ? 《 20~50】。 】2~9 》 【 】。 : 多层 【 : 18~50】 《 2~6 】 】 【。 中高层 】 【 10?~,40: , 2】~5: ! ! 高?层 : 》 ?10:~30 《 ? 1~4 !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表3.2.》1 】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 !   》 : 小区 】 组团 ! 【 小区 《。 — 组团 》 : , 小区【 , 《 : 组团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2% —。 , ≤》15% — 《。 :≤,0.3 — ≤—0.35 【 ≥—45%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 ≤25】% : 】≤0.5 — ≤0】.6 ! ≥40% ! 《 】 多—。层,住宅 》 ≤2】0% 【 , ≤25% 】 》 ≤1》.0 ?。 》。 ≤1《.2 】 ≥35% 】 ! 》 中高层】住宅 《 ,。。 —≤1:8% ! ≤20% 【 ≤!1.5 》 , : ≤1.8【 】≥35% ! 【 《 高层住宅! 】 ,≤16% 【 《 , ,≤18% ! ≤2.0 ! ? , ≤《2.5 】。。 ≥《40% 》 ?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40!。% 《 , ? ≤2.0—。 【 ≥2?0%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35% 】 ≤2【.5 ? , 》 ,≥30% 【 :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 低层或别【墅式 】 ≤12—% 【 , ≤0.3 【 《 , ≥55% !。 ? 《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1《5% ? 《 , : ≤0.5 —。。 ≥】50% 【 , 】 注?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 : ≥40% 【 :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3》0%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 ≥20【。。%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 最小用地面积 ! 》 最小临街面】宽 【。 — 《。 : ,。 非居《。住用地 《 【 多层 — 300!0m2 】 《40 m — ! , : 【高层 《 ? 500【0m2 【。 , 《50 m《 — 《。。 ! 居?住用:。地, — ?  ? 600!0m2 《 — 5?0 m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 :表3.4 — ! ? 【 用途 — 】分类 — ? 单《。位 — 》标 ? 准 — : 】 ? : 住宅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 单元式】住,宅,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2】.0 《 : , , 》 : — 商 》 【   ! 业— 《。 : ,。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 ,批,。发,交易:市场 ?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 办 》 》。 》。 公: 》。 行政办公】。楼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1.8~2.2!,旧城区取0.6】~1.?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工 》 》 , 业 — : —。厂 房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2~0?.6 】 》。 【 仓 库 ! 》 车位/—1000m2— 《 】建筑面积 】 0.【。4~0.《6 ? — ? 》 ,。 公《 : 【 : 园 】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 — 占地面积 — 》 0.5—~1.?5 》。 》 ! 其它公园 【 【 ,。车位/公顷》 ! 占地—面积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文 【 】 体 ! 设 — 【 ?施 :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市级影剧院 】 : , 车位【/1:00座 《 — 4?.,。5~5.5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2.0~3【.,0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医 — !疗, : 【 设?。。 : 《 :。 施 】 ? 区以下医院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0.《2~0.4》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区以上医!院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教 】 】 , 育 【。 , 》设 》 》 施 】 中 【。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小 【学 ? 车】位,/100m2 】。 ? 《 学生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交【 ? 【 通《 , 《 《 设 — 施! — ?火 车 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长途《汽车站? :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公交枢纽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 ,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