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
【 (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 》 : , 】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
【
】 《住宅:类型
【 , 小区
】 : 组团
!
》
: ,
》 低—层 :
: 《 26~3—7
!21~3《0
!。 ,
《。
多】层
《。 —18~25
】 : , 14~》。20
》
!
《 , 中高》层
《 14~!20
《。 》。 12~1》6
:
】
! 高层
! 《10~1《5
!。8~11
】
—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
?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3》.1.2 》 》。 【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
!
:
?
! 》住宅类型
【。 小【区
! 组:。团
!
【 低【层
— , , 2?0~50《
》 ?2~9
—。
—
— ? , 多层
】 18~50!
【 2~6《
【。
? ,。
《 ? 中高层》
】 10~4》0
【。 2?~5
?
》
】 高层】
? —10:~30
》 1~】4
!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
: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
【 表3.2—。.1
—
—
—
: ,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 : 小?区
】 组团
! 小区— ,
— 组团《
:
【小区
】 组团》
【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12%【
:
— ≤15%》
【 ≤0.3
】 : ≤0.3】5
】 ≥45% —
—。
【
? ? 低层连排式—住宅
】 ≤22%【。 ,
《。。 ≤25【%
《 ≤0.!5,
【 ,≤0.6《
? 《 ,≥40%
】
—
! 多层住宅 【
: , ≤2【0%
】 ≤25% 】
— ≤1.0—。
】≤1.2
【 《 ≥35%
】 ?
?
! ?中高层?住宅
【 ≤18【% :
】≤,20%
【 ≤1【.5
》 ≤—1.8
《
: : ≥35% 】
】
【 《 高层住宅
】 》 ≤16%》
? : ≤1—8%
《
? ≤2—.0
》 , ≤2.【5
】 ≥40%
【。
《 ,
】 , 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
】 , ≤?。40%? ,
,
? ≤2.0】
≥!20%
】
【
? 《 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
! ,。 ?≤35%
! : ≤2.》5
—。 ≥30—%
!
?
】。。 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
【 低层】或别墅式
! ? ,≤12?%
! ≤0.3》
:。 ≥【55%
— :
!
《 ?多层或?。集,中式
— , ≤1—5%
【 ≤0—.5
— ≥50【。%
— :
【
注
《 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
表《3.2?.,2
《
【
— ,。 : 单位类别
!
》 绿地率 —
: 《
》
? :。 医院、【疗养院
】。 , ≥40—%
—
《 :
【 学校、机【关团体
【 ≥40】。%
!。
《
—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
? ? ≥30%
】
:
》
— : , 对外交通用】地
! ≥20%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30%
】
?
:
?
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
(】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
(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
】
》
— 《 :项目内容
—
【建筑高?度
【 最小用地【。。面积
《
《 最小临街面宽!。
【
?
】 非居住用地 !
】多层
》 300!0m2
【 《 ,40 m
【
【
》 —高层 ?
】5000m2 【。
,
《 50 —m :
《
《
! 居住用—地,
】 :
— , 6000》m2
】 5《0 m
【 ?
,
注】。
? 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
— (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 ,
】
? ? 用?途
【 分类
】
】单位
《
《 标 】。准
《
】
— 住宅 【
》 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
》
车位!/户 ?
: 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单元式【住宅
— , ? 车位/120m2!
? 建】筑面积?
】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
】。 :
!
: 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 【
》 车位》/户
】 2《.0
】
】 ?。 商
【 : !。
】 业?
】 商:。业建:筑(区)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小于—等于2000—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1.5~2.【0,:旧城区取0》。.5~0.》6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
【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1.0;》旧城区?取0.5~0.6;!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酒 《 店
】 车位【/客房?
《 ?。 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
》
【
? : 专业餐饮、】餐馆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2.5~3.】5,,旧城?区取0.8》~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
! :
【
】办
【 公 !
》 : 行政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1.5~【2.0,《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商业办公楼》 (写字楼)
【
》 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 ,。 , 1.8~】2.2,旧》城区取?0,.6~1.0
【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
【
?
》
》 , , 其它办公》楼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1.2》~1.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工 《
? : — 业
— 厂 】 房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0.》2~0.6
【
】 ,
》 仓 】 库
》 , :。 车位》/10?00:m,2
:
》 , ? , 建筑面《积
《 ? 0.》4~0.6
—
】 , :
《 公》
? ? 》 园
— ,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 : 车位《/1000m2
! ,。 — , 占地《面积
—。。 《 0:.5~?1.:。5
】
: :
:
: ? 其它公园—。
》 车位/公顷!
【。 占【。地面积
》
— 需进行《专题研?。究
—
《 :
:
! 文《
《 《 , ? ,体,。
:
》 ? 设 ?
? 施】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小》型体育场馆 —
— 车位/100座!
: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市级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 4.5~5.5】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一般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2.0~3.—0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 《 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医
】 】疗
— 》 设
】 施—
【 区以下医院 】
》 车《位/100m2
!
! 建?筑,。面积
! 0.2~—0.4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
?
》 —。区以上?医院 ?
》 : 车位/10—0m2
【 》。。 : 建筑《面积 ?
,
《 0.4~0】.8
?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
!
《
】
《 教
! 》 : 育
【 》 设
】 《 施 ?。
》 中《 ? 学: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
?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小 】 学
》
: 车位【/,10:0m2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幼! 儿 园
【 车位】/100《m2
》 】 , : 学生
! : 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
?。
—
》 , 交
! !通
》 : 《 设
! 施
】 ? 火《 ,车 站 《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 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公交枢《纽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
《
【
,。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5m2/!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m2/每车【位、自行车按1【.,8m:2/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m2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