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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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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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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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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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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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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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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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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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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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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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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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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