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招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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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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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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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m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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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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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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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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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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