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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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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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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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主入口方位建】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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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建筑】。就退距离执》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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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
(》二)24米及4【0米以下的》道路曲线半》径≥18米;—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
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
》
(二)界外!已建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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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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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
第?二十一条《 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需在?铁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 :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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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1—0千伏 【。 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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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30千伏【 》 15米
!
500千伏 】 】 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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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兰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兰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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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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