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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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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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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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主入:口方位建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建筑就退距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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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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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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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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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4》米及40米》以下的道路曲线半】径≥18米》;,
:。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
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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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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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外已!建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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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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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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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
:第二十一条 【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需,在,铁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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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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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
1-【10千伏《 , 】 5米
》
3—5-110》千伏 — , 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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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 ?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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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兰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兰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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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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