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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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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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主入口方位建筑物侧!。面及短边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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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裙房建》筑就退?距,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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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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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二)!24米及40—米以下的道路—曲线半径≥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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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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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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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外已《建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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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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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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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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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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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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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他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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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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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铁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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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在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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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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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 !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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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 , 10米【
154!-330千伏 】 , 15—米
50!0千伏 】 《。。 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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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兰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兰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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