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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间距 — : 第《七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八条 — 日:照间距 !(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 : ,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 第—九条  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 第《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 ?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 ,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 , 第十三》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  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