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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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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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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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
?第,九条 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
第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 《 高层建筑间距【
?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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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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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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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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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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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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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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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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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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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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