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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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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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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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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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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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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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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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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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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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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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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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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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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非居《住建筑间距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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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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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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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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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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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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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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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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