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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间距 — 第七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八条  【日照间距 》 》(,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 :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 第九条  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 第十条 】 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间距 》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 ,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2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地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6米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遮挡之间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 :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 , 第十四条 【 对综合性》建筑(指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混合【的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50%时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 》(,二,)当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