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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5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 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 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 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