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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5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 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 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 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