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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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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5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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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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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 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 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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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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