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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5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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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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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 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 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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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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