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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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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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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 0.5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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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 4?。 ,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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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 米:
?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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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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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 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 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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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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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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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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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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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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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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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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