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 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 — ? ! :。离》 建:筑类别 ! 界【 》 ? 《 距 ! 离—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 ? ?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 ? 建筑《物高度 【 ? 【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 》 ! 物高》 度:的 倍数《。 】  ! 最小距!离 (?米) 】 《。 : 【 ?浦西内?环 ! 线以内! 《 其他 】 ? 】 地区 ! , 浦西内》环 】 —线以内? 【 其《。。他 ? 【 地区 【 , 》 — 》 主要朝向 ! : 《 ? 见附》录三 】 低《层 《 — 0.?5 ? — 0.6— 】 ,6,, — , - ! , : 3 — , 】 】 ) ?多层 — 》 9 ! , - 】 ? 5《 》 》 ! 高层《 ? :。 ? 0.25 ! 12! 《 1【5 《 : : 0.》2 — 》12 《 — ? — 》 : 《 【 次要朝向》 见附录三 【 低!层 — , 》 ? , : 》 , 0.25— : 】  !  】 : 2 【 【 ,- ?。 ? 按消防间! ? — ? 距控制 —。 】 ! ) 多层【 ! 4 — -【 : 《 : 按消防间 【 】 ? 距:。控制 【 《。 : — 高层【 》 《 0.2 】 《 1?2 ? 》 -《。 ? 》 , 6.5 【 , ?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道路宽度 【 , !  ? —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 》  — : 》   【 《。。 D≤2《4 米 【  【 】  《 :。 : D>2!4 米 【 !。 【 h:。。≤2:4米 》 — 3 ! 5 【 : 】 : 24<h!≤6:0米 【 8 !。 —1,0 ! 】 , : 60<h≤10!0米? 】 10 — 1【5 ? ? 》 《 : ? , h:>100米—, : : 15 】。 ? , 20 !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 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 米 ! ,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 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 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 千伏3《0, 米;《 ? 220千伏20! 米;? : 11》0千伏12.【5 米;》 ? 35 千伏10! 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 米》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