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 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
《。
: , 《
【 : 离【?, 建筑类别
【 ! 界:
? 《 —。距:
:
? 《 离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物高度 !
【 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建筑
】 【物高 度的 倍数】
《 》
— 》 最小》距离 (米) 】
!
【 浦西—内,环
【。 — 线以内
】 其他】
:
? — :地区:
? 《 浦西内环
! 【 ?线以内 》
【 其他
》
! 地区《
】
—
: 主要朝】向
《
】 见附录三 】
《 低层
!
— 0.5
【
, ? : 0:.6
【 6
!
》 -
! :。 3?
—
《 《。
》 ) 多层 !
: 9 !
,
《 -
】 , ?。 5
【
】
?。
? 高层 】
— 0.25—
》 : , 12 —
《 15—
— , 0.2—
— 《12
》。
】 ?
《 :
】 :。 《 次?要朝:向, 见附录三
! , 低层 !
,
:
】
! :0.25 —
!
! :
】 2
! 《 -
—
? 按消防间 !
【 : 距控制【
【
! ) 多层!
《 4 !
】-
》 》 按消防间 —
,
: !距控制
!
【
? —高层 《
0!.2
【 12【 :
-!,
】 ,6.5 》
? ?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 ,
!!道路宽度—
— 】
》 》建,筑高度 — 后退距离(米【)
—
【 ? 》
! ? D:≤24 米
! —
,
: —
】 《 D>2》4 米
》
! :
? h≤24!米
《
3】
《 : 5
—。
,
!
? ? 24<—。h≤6?0,米?
: , 8
! 10!
》
】
? 60<【h≤10《0米
! ?1,0,,
: 》 1:5
【
【
? h>1】00:,米
】 15
! : :20
》 :
》 ,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 米;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 米
】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 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 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500 【千伏3?0 :米;
》 220千伏2!0, 米;?
:。
11》0千伏《12.5 米;【
3—5 千伏10 】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 【米
?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