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 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 离》 建—。筑类别
》 【 界《。
—。 《 距
】 】离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
《 建筑物!高度:
】 》 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
【 : ? :物高 度的 倍数】
》 ?
《
【 : 最小距离 (】米) 《
—
—
《 浦西内环】
》 】线以内 》
: 其他】 ,
,
, ! 地区?
? 浦【西内环 《
《 : ? 线以》内:
— 其他
】 《 ? 地区
】
—
】 主要朝【向
— — 见《附录三 《
】低层
】 0.5【
】 0.6》
— 6
! 》 -
》
》 , ,3:
》 :
—。
?。 》) 多层
! 《 9
! - —
? , 5
!
!
《。 《 高层《
— 0.》25
》
》。 12》
!15
— ? 0.2
!
【1,2
— :。
? 《
,
【
?
— 次要朝向! 见附《录三 ?
】。低层 《
? —
! , 0《。.25
—
《 【。
— 》
《 《 2? ,。
— -
】 按消防间! ,
,
— 》距控:制: ,
【
【 , , ) —多层
!。 4》
!-
《
【按消:防,间
! 距控【制 ?
:
【
— ? 高层
! : 0.2【
《 1—。。2 ?
:。 《 -
! : 6.5
】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 】道路宽!度
】。 :。。
【 ?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 , : ?。。
《 【
【 ? :D≤24 米—
《
【
】 《
《 —D>24 米—
《
》
【 ? h?≤24《米
! 3:
!5
!。
《。 ,
— 24<h≤60!米
》 , : 8
】 1—0
!
, :
》 60<】h≤100》米
— ? 10
! 15
】
:
《
:
— ? :h>100米【
】 15
】 , 20
【
《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 米;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 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 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 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500 千伏30】。 米;
【 220千伏2】。0 :。米;
《
110【千伏1?2.5 米》;:
,
35 千伏!10 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 米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