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 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
—。 》 离 !建筑类别
】 : 《 , 界
【 — 距?
《 — 离建筑朝向【。
》 : 居住建筑—
《 ! (含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物?高度
》
: 》 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 建筑 《
》 》 物高 度的【 倍数《
【 ,
《 ? 最小!距离 (米) 】
】
! 浦西内环 】
! : 线以内
】 其【他
! : 地《区
《 浦西内!环
! ? :线以内《。
—。 其他
【
! 地区《
?
【。 , :。
【 主要朝向
】
】 见附录三 】
? 低—层
《
》 0.5
】
》 0.《6
【。。 , 6
】。 》 -
— 《 :3 ?。
】 ?
:
) !多层 《
》。 9
】 , 》-
— : ?5
》
》
—
: 高层 !
【 0.25—
》 : 1?2
— 15】
:
》 0.2—
》 1》2
】
】
?
【。
》 , 次要【。朝向 见附录三 !
【 低层
【 ? , ?
【 0【.2:5
》 !
? 《 《
【 2》
》 -
! —。按,。消防间 《
: — 距控制【
】
! )— 多层 》
4!
《 》 -
! 按消防间【
】 距控【制
!
: : ,
》 ? ,高层
》
, ? ?0.2
—
: 《 12 》
》 -
【
6】.5
!
?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
?
《 ?
《。 《 !道路宽【。度
】 》
?
: 【建筑高度 — 后退《距离(?米)
》 》。 :
】
—
【 D≤《24 米
】
【
, 】 :
:。
【 :D,。>24 《米
【
— ,
《。 《h≤24米
! ? 3《
《。 5—
《 : ,
【
— ,24<h《≤60米
】 》 8
! :10
—
】
!60<h≤100】米
》 《 10》
1!5
—
—
! h>100—米
! 1?5
— : 2?0
【
?。
?
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 第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 米:;
《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 米
】。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第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 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 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 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500 千伏3】0 :米;
《
?2,20千伏2—0 米;
!110《千伏12.》5 米;
【 35 千伏】10 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 :米:
,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