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 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 【100?0 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 2】0,。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 3《0,00 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面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 2:,
【 1.0
!
《
》
【大于、等于 2【小于 4
! 1.5】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