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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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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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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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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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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 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 5《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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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 1000 】。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 2000】 平方米;
】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 3】000 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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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面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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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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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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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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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 【2,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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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等—于 2小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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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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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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