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所辖县(市【。)、区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确!需调整?改作:他用的应当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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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限;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限 !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县(市)《、,区应当?有一:处不低?于本县(市)、区】建成总面《积2%的《直属苗圃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
!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5%【; 《
【。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标准?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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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引进并推广!。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等植—物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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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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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
》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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