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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所辖?县(市)、》区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确需调整改作【他用的应当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限—;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限【。  —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县(】。市)、区应当—有一处不《低于本?县(市)、区建【成总面?积2%的《直属苗圃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 :  : ,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 【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5%; — 》 ,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标准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  :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引进并推广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等植物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   】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 ?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