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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所辖县(市)—、区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确需调整改作他用】的应当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限【;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限 : ,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十三》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县(市)、!区应当?有一处?不低于本县(市)、!。区建成总面》积2%的直属苗【圃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 ? :   —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5%; 》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标准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   《 ,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引》进并推广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等植:物,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