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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所辖县(市)、】区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确需!调整改作他用的【应,当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限;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限  【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县(市)、区—。应,当,有一:。处不低于本县(市)!、区建成总面—积,2%的?直属苗圃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 《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 ?。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5%; —   】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标准—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 ,  ? ,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  :  :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引【进并:推广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等!植物: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 《 ,    《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 《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