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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所辖县(市)、!区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确需调—整改:作,。他用的应当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村承包地【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限;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限《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三—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应当—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县(—市)、?区应:。当,有一处不低于本县(!市)、?区建成总面积2%】的直属苗圃》 :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0%; 】    【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5《%; 】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标准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留:足绿化资金 】    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引?进并推广《适合本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等植【物做好防治病虫【害工作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 】   ? , (二)符合国家】资质:审查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 】  —   (三》)严:格,执行园林设计—规划和施工规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