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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绿地和树木管理】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 《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  ?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5:0平方米《以下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批准;5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交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后方可《占用 《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管,理权限?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   ? (一)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并管护;】。 —     (—二)居民在》庭院投资栽》植的归居民所—有并管护; 【   【  (?三)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护】 :     【。(,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护 】 ,第二十一条 树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树木的管护】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 引进、调出的树苗!、树种籽、花—卉、草坪、草种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无论归?谁所有均不得—随意更新《、砍伐或者移植 】。 ?   ?  :确需更新、》砍伐或者移》。植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    《 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含10株不含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处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砍—1株:应当补栽10—株补栽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5厘米补栽【树木最迟在第二个】绿化年?的5月1日之前完】成,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交纳树木赔偿费!;移:。植、补栽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和,绝对化?补偿费收取的—树木成活保证金【在,。树木栽植三》。年后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成活率未达【到85%的不予退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为补栽》树,木费用 《 《   ? 树木成活保证【金、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建!立档案并由》其指定责任人—负责: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砍伐 》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工程建设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被批准新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墙:体与古?树名木树冠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实施保?护并在?开工:前向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未损!伤树木的退》。。回押金;《损伤:树木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第二十六条 —单位更新改造树木】或,者绿地应当提—前将更新改造—方案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批并?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后方可更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