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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绿地和树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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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
!(一)?公共、防护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 ?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
》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50平【方米以下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批准;5—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交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管》理权限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
? , (一)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并?管,护; 》
【 (二)居民在庭院!投,资栽植的归居民所】有并管护《;
! ?(三)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栽植的【归国家所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在其他【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护】
!(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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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树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树木的管护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
:第二十?二,条 引进、调—。出的树苗《、,树种:籽、:花卉:。。、草坪、草种—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无论归谁所有】均,不得随意更新、【砍伐或者移植
! 确需】更新、砍伐或—者移植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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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含:10株不《含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由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处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处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砍?1株应当《补栽10株》补栽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5厘米补栽树木【最,迟在第二个绿—化年的5月1日【之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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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交纳—树木赔偿费;移【植、:补栽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和绝?对化:补偿费收取的—树木成活保证金在】树木:栽植三年后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成活率未《达到85%的—。不予:退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为【补栽树木《费用 ? :
: 树》。木,成,活保证?金、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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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建》立档:案并由其指定责任人!负责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砍伐
】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工程》建设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 , 被批准新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墙体与【古树名木树冠—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米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树木实施保》护并在开工前向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未损伤树木—的退:回押金;损伤—树木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
第二十!六条 单位更新改造!树木或?者绿地应当提前【将更:新改造方案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批《并,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后方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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