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市和园林城,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市、县(市)、区、街分级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日常工作。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鼓励单位和居民认养绿地和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城市绿化应当和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逐年增加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对树木、花草、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