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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建筑和保护】界面: ? ,第十九条 》对保护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保?护   !  (一)一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室!内装饰;》 》 ,   ?(二)二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 】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     (!三)三?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保护建】筑的主体高度 !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对,保护建筑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组织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专家组》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对保:护建筑进《行动迁、迁移或者拆!除的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文物的还【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经批准动迁》、迁移?或者拆除的保—护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形成测绘、图像等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市规划部】门,保存 第—二十:三条 ?改变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房产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非!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应当报【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改》变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认定影响保护建筑!安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调整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保《护建筑?安全的行为 !  ?   ?(一)?在保:护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或者有害物品】;:  — ,  (二)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 】     (【三)未?。经批准拆改》。保护建筑《主,体结构改修、改【建、增设《、拆除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 —   》 , ,(四)?其他危害《保护建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确因特殊需要拆建!保护界面主》体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报》由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的界面!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界面保护方案】。进,行拆建不得损坏【。保护界面 【第二十六条 保护】界面后3《0米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保护!界,面高度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建筑上【。及,其,临街立面周围10米!内或:者保护界《面上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八条 《保护:建,筑、保护界面上牌匾!所,占面积、色彩、材料!。及,形式应当与保护建】。。筑、保护界面相协调!, ,   —  保?护建:筑、保?护界面上牌匾的设】置要求?和审批程序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