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贸易结算水表【(含贸易结》算水表)以》外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设施由!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 ? , 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维修城市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园—林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 《 城市供《水企:业在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供水设施!
《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措!施,;,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消火栓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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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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