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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贸【易结算水表(含贸】易,结算水表)以外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设施!。由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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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维修!城市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园?林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城,市供水企业在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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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措施;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消火栓!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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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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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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