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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养护和维修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 ,。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 》 第十七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 !。 ? ,。第十八条《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