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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 : ,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 【 ? 第十八【条 :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