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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 ,   ?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 】 : ? 第十八条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     —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 ,第,。二十条 《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 ,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