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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养护和维修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    —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 第】十七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 — , 第十八》条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第十九条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