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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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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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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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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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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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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 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围挡
!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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