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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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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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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
】第七:条 :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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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
【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
— 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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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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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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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第十四条 》。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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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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