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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  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   —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   》   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 】 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