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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 —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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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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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
】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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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 :。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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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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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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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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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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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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