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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     》 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 《。 , ?第九条 《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      】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 ,。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 《 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