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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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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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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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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 ?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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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 新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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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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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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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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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并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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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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