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公布—拟拆迁的范围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建房【审批、产权和使用权!转让、变更、—。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迁出的除外正在【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查   —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律不】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 《。 ?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安】置方案、产》权审查?说明、安置用房或】安置资金到位证明】等  《  ? :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 第十—一条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无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但?因建设需要自行拆迁!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除《外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之商议拆迁安—置有关?事宜    【 ,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 : 第十二条拆迁【人为实施拆》。迁而:成立:的拆迁组织》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 《 第:十三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以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房屋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 !。 第十四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拆除前!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拆迁】协议应当《规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第十五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不得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拆迁:安置补偿表》做好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档案工作在安置结束!后6个月内应将拆迁!安置资料《档案报送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 !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拆迁社【会事:。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军事设施、华—侨和归侨侨眷—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砍?。伐树木?、搬迁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