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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安置 — 第一节货】币安置 — 第十九条货币!安置是指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 》第二十条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安置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      】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在每年每《一季:。度末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 —     — (一)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 ,  (四《)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 第二十!二条:公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款!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 【 : 第二十三条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安置】款购买房屋的应当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存款【凭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在【存款限额内支付购】房,款 】 第:二十四条私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款支付!给原房所有权人 ! , 第二十】五条以货币安置【款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视同房屋安》置 《 第二节 房屋!安置 《。。 ,。。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房屋《安置是指不采取【过渡、回迁的方式而!一次到位《的房屋安置 【 : ,。 第《二十:七,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以原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以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  】    《(,二)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      (【三):安置用房的标准【房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 《 ,     》 (四)一次性安】。置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   (五)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所有权—人不要求产权—调换也不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 第二十九—条拆迁?经营性用房按下列规!。定安置 》      (】一)拆迁《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一般—实行一次《性安置并《在规定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但拆迁人《建设经营性用房其】使用功?能、:布局结构、》经营项目和档次【。适宜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就地安置; 【   《   (二)安【置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安】置用房的建设—布局及经营》性质; 《 ?     (三)】在敞开式《经营:性用房中安置的应安!置,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但被《拆迁人?愿,意以商品房》价补足面积》的除外;《 ,。      (!四)未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安置经营性用房 !      】拆迁非住《宅的非经营性—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应安置地!段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第三十条因国!家重点建设、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拆迁的工程》项目和专《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其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补偿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工期?要求另行《规定 《 》 第三?十一条有产权—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拆除 】 : 第三十二条—对拆迁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事人重新签订抵【押或典?当协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 《 第三十—三条拆除城郊结合】地和规划近》期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拆建、安置 !    《 被拆迁人已经【另行划?地,建房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只给补偿不予】安置 ? ? , 第三十—四条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计价 ?   》   (一)拥【有住宅?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相等建!筑面:积部分和一次性【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建筑:安,装造价计价;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80%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计价;!。因,分房型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计,价 ? ,      (二】)私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要求租住安置!用,房的和公房承租户继!续,承租安置用房—的相:等建筑面积》和一次性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分配费】;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建筑安!装造价2《5%收取分配—费私房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承租户!相,等,。面积和一次性—房屋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收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15%的】分配费超过部分收取!2,5%分配费 !  :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拆迁住房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临时周转过渡安!。置 《  :。    过渡房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应当允许— 《    《 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期间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不得《超过2年《;安置?用房属?高层:建筑的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安?置用房建设配套【齐全并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拆迁》人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