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一节货币安置
【
第—十九条货币安置是】指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 ,
第二【。十条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安置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 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在每年每—一季度末《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
【 (一【)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四:)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
— 第二十二条公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款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
—
《。
第《。二十三条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安置款购买!房屋:的应当?。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存款】凭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在》存款限额内支—付购房款
—
《 第二十》四条私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款支付给原房【所,有权人
》 ,
? 第二十五条【以货币安置款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视同房《屋安置
【 , 第二节 》房屋安置《
《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房屋》。安置:。是指不采《。。取过渡、回迁的【方式而一《次到位的房屋安置
!
》。 第?二十七?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以原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以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
! , 《 (二《。)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三)安置用房的】。标准房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
【
《 (四—)一次性安置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 ? (五)《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所【有权人不要求产【权调换也不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
:
《 第二十九条拆迁】经营:性用房?按下列规定安置【
》 (一)拆迁!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一般实行一次【。性安置并在规—定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但拆】迁人建设《经营性用房其—使用功能《、布局结构、经【营项:。目和档次适宜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就地安置—;
】 (二)》安置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安置用房《的,建设布局及》经营性质《;
? — (三?)在敞?开式经营性》用房中安置的—应安置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但被》拆,迁人愿意以商品【房价补足面积的除外!;
【 ?(四)?未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安置经营性用房
!。。 》 拆迁非住宅【的非:。经营:性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应安置地》。段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第三十【条因:国家重点建设—。、,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拆迁的!工程项目《和专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其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补偿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工【期要求?另行规定
!
, 第?三十一条《有产权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拆除
】
第三十!二条对拆《迁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事人重新签》订抵押或《典当协?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
?
, 第三《。十三:条拆除城郊结合地和!规划近期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拆—建、:安置
【 被拆—迁人已经另》行划地建房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只给】补,偿不予安《置
?
第三】十四条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计价
【
》 (《一)拥?有,住宅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相等建筑面》积部分?和一次性《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建筑安装造价计价;!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8?0%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计价;因分房!型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计价
!。 ? (二)私【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要求租住安置用房!的和公房承租—户继:续承租安置用房的】相等建筑面积和【一次性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分配】费;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建筑安》装造价25%收取】分配费私房》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承租户相》等面积?和一次性《房屋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收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15】%的分配费》超过部分收取25%!分配费
—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
《
第三十六条】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拆迁住】房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临时周转过【渡安置
【 ?。 , 过渡房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应当允许
】
》 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期间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不得超【过2年;安置用房】属高层建筑》的不得超过3年【
? ,。
《第三十七条安置【用房建设《配套齐全并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拆?迁人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