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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一节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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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货币安置是指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
《 第二十条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安置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 , : 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在每年】每一季度末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
— (一)】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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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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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款,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
【
?。 第二十三条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安置!款购买房屋的应当】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存【款凭: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在存款限额【内支付购房款
【。。
》 :第二十四条私—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款《支付给?原房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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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以货】币安置款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视同!。房屋安置《
》。 第二节《 房屋安置》
》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房屋安》置是指不采》取过渡、回迁的【方式而一次到位的房!屋安置
! 第二十七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以原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以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
! , (二)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 : (三)安置用房的!标准房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
【。 (—。四)一次性安置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 ? ,(五:)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所有权—人不要求产》权调换?也不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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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拆!迁经:。营,性用房按《下列规定安置
【
, (一!。)拆迁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一般实行一—次性:安置并在规》定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但拆迁人!建设:经营性用房其使【用功能、布局结构】、经:营,项目和?档次适宜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就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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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置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安置用房的!建设布局及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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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敞》开式经营性用房中】安置的应安置的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安置但被拆!迁人愿?意以商品房价补【足面积?的,除外;
】 (》四)未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安置经营》性用:房
》 , 拆迁—。非,住宅的非经营性【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应安置地段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第三十条因国家】重点建设、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拆《迁的工程项目和专】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其【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补偿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工期要求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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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有《产权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拆—除
》
第三十二条!对拆:迁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事人—重新签订抵押—或典:当协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拆迁
【
》第三十三条拆除【城郊:结合地?。和规划近期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拆建、安置
】 ? 被拆迁—人已经另行划地【建房并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只给补偿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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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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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拥?有住:宅产:权,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相等建筑面【积部分?和一次性《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建筑安装造》。价,计价;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80%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计价;因分【房型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计价—
》 (二)私】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同,属一人时被拆迁人】不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要求租住》安置用房《的和公房承租—户继续承租安置【用房的相等》建筑面积和一—次,性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分配费;【超出部分按安置用】房建:筑安装?。造价25%》收取分配费私—房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承租户相等面积】和,一次性房屋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收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15—%的分配费超过部】分收取?25%分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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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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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拆》迁住房?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确有困难—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临时周?转过渡安置》
?。 —过渡房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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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期】间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不】得超过2年》;安置用房属高层建!筑的: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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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安置用房》建设配套齐全并【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拆迁人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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