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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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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 , (一) 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二) 《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 (三?) 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 (四) 【使用火把照明、【吸烟:;,
—(五)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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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 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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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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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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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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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 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六】条 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
— (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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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
第二!十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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