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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 每年?。12:月1月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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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期和戒严期【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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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 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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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 (?三) 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 (:四) 使用》火把照明、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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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村公:所、办事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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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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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并有专人》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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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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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消防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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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 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规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六条 —森林:消防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
(!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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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不少于1《0%的?育林基金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 : (三《) 有林单位和在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收:益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森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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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讯,设备等?森林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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