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
!
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 (》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
(—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 (四)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五)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 , (六)制—定本行政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 (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消防的重!大事项;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林【区内的村公所—、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宣传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二:) 贯彻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制度;
《
(三【) 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
(四!) 管理、维护【森林消防设施、【设备;
—。。 (《五) 管理野外用火!;
》 (六《) 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 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
?第十条 《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
:
第十一条 】 县:、市、国有林—业,局(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必须建【立常年或者季节【性森林消防队
!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队?伍
第十二】条 有林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和林区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 护?林员在森林》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
(一)】 宣:传、执行森》林消防法律》、法规;
【 (二) 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 (三)《 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 (《四)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持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护林员?证件:和标志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制作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十三条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是森林—消防的专业武—。装力量?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点—林区和重点火险区】配备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在!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调度《指,挥跨地、《州、市执行森—林消防任务时—由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和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开展航!空,护林的地方应当【建立航空护林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