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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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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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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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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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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
】 》(,三)责?令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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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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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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