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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抗震加》固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的下【列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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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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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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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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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 (五】)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 》
【 ? 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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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导致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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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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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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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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