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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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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的下列【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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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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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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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
! ? ?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第三十八条》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导致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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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 ?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助
!第,四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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