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六章【 抗震加固 【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的下列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 ,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构)筑物;—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    】 (五)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 《 —   ?。  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 第三十八条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导致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 ! :第三:十九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助 — :第四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