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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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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的下列》建,(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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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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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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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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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
! ?。 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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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导致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
! :第三十九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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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助—
【第四十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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