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以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 ?  —。 ,  (二)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 : :。 , 第四十—六条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按规定!备案的;《 : , 《。     (【二)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的 》 第四!十七条 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从事?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违《反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未按照工】程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五十!二条 产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抗震设计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或者擅自取消抗】震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确实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进行抗—震,质量检测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检测机《构从事工程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