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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县【与邻县接壤》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跨乡镇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标准和质《量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   农村公路通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农—业灌溉和《通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按,照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确定】 :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将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5米以【内划定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