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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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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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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治县与邻县接壤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跨—乡镇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标?准和质量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农村:公路:。通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农【业灌溉和《通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按照】。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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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将》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5米以内划定】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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