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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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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县与—。邻县接?壤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跨乡镇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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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标准和》质量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农村公!路通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农业灌溉和》通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按照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确定:
农》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将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5:米以内划定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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