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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
《。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5【%安排?预算资金;
【 (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
?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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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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