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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其】资金来源
【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
!。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5%安《排预算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
?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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