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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养护《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按照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 村民委员会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村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农村公路的养!护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与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农村【公路等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在公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通《修复: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实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需要更新砍伐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路旁林木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二):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   !(三)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 (四)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侵占和损—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涂改交通【标志: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渡口周围】、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0米范?围内开山炸石—、,采矿:、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三条 修—建跨越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禁止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址—。改建、扩建和重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