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6年 建标库

第三章生产、生活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城市用水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单位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对其按月考核,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提供考核单位用水量。对用水单位超过计划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配合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对未超过计划用水量的,按其节约数额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施抄表到户,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必须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制度。企业必须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用水量大的,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及时改进。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节水设施、节水器具的管理和维修,保持用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
    未经批准,不得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工业用水应安装二、三级水表;公共用水应单独安装水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设施入户的应按户安装水表计量。禁止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因人员数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等变化,确需调整用水量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状况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因基建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方可增加用水。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装置。
    设备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经营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对废弃水进行处理,逐步实现废弃水资源化,做到一水多用,降低耗水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消防用水管理,禁止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消防用水设施发生泄漏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和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测漏、检修,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证生活和生产用水。接到供水管道漏水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居民集体水站和其他公共用水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维修。

第二十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井供水单位节约用水措施的监督管理,帮助用水单位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市节约用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建设为降低水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需要抽取地下水的,报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抽取的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对抽取的水,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热水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回灌措施,减少浪费。
    单位建设的水源地温空调设施,必须采取全部回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