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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八条— 单位供水或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损严重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每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扣减计!。划用水?指标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自备水?源井未按规定采用】节约用水措施—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四)用?水单:位,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的;》 《  : (五)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的;  】  (六)经营【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 》   (七)擅【自,打,开城市消防栓—取水的; 【    (—八)未按《规定对供水、公共】用,。水管网进行定期测】漏、检修的; !    (—。九)供水、公共【用水设?施及设?备严重损坏不—及时抢修造成—水,重大浪费的; 】。  《 , (十)其他—严重浪费水的行为】; !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对妨》。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