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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  : ,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 , ,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括节约?用水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条 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建设《过,程中节约用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 第十一条 】。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中水管!网,设施:建设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及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 《 : 《 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必须有》节约用水《措施因生《活、生?产,。确,需开凿自备水源井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凿井》前应:当同时审《。查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自备》水源井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发证取水 — ?   ?  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段应当关闭自【备,水源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