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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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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在15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地段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或11?000)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申?请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并—于10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 (四?)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后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般:工程在?。10日内重大—工程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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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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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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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和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沿城市道路》。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应到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定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须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或《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又未!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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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到期确需延》期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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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或《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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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废渣、垃圾和】围填水面等必—须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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