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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地》上地下?管,线、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和设施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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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
! (四)《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图】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完成放线》工作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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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取得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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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八条 【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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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阴阳台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第三十条 】改变城?市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进行装饰装!璜的须报《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道《路、桥涵的地下管】网、电缆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 建设居》住小区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居委会办!公用房等社区—管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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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的由!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原貌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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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买卖临时建筑和】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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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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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利用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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