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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地上地下管》线、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和《设施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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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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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批准》文件向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
》 , (四)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图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和: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完成放线工作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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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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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取得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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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橱窗以及突【。出外墙的廊、柱【、阴阳台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三十条】。 改变《城市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进行装饰装璜—的须报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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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停《车场和人流集散【场地、消《防等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道路】、桥涵的《地下:管网、电《缆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建设!居住小区《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居委会《办公用房《等社区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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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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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的由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原貌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买】卖临时建《筑和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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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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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利用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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