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
,。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
, ,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
派驻】地人民政府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查处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乡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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