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 ,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   — 派驻地人民政府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查—处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乡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