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
派驻地!人民政府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查处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乡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