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
》 派驻《地人民政府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查处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乡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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