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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委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
?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
— 派驻地人民【政府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查处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
?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乡】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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