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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的;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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