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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    (》八)影响消防—安全的; 》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