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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 ,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 ,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的; 》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 ,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