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
,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的;
!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
: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