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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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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
: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的;
—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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