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等图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定点放线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定点放线时】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文】物保护、《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规定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安全的; !  :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 ,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的;  》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安全的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临《时,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