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 (?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
?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