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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