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   《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