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 : :。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