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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