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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   ?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