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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  :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 —  :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让!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造成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或者:论证确需《变更的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改的!理由并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者评估、】论证会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认为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应当将拟【定的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三)经批准!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   】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