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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让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造成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或者论证》。确需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改的理?由并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者】。评估、论证会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认为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应,当将拟定的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三)经《批,。准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   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