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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让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造—成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经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或者论证确需!变更的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改的理由并》。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者评【估、论?证会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认为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应!当将拟?。定的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三)经批准—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    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