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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让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造成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经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或者》论证确需变更的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改的理—由并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者评》估、:论,证会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认【。为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应当将拟定【的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   《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