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
》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让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造】。。成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的地块【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经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评估或?。者论证确需变更的
!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改的理由—并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者评?估、:论证会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认为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应当将】拟定的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民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内:申请宅基地翻建、新!。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
?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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