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取得—市供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
(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
—
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
》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
:第,三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六】小时内;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
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
应急接管供热!设施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应当依《法,履行交?。费义务
】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
【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其职工?。的住宅采暖费 【
? :
,
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己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
!
,
第:三,十六条 《采暖费价格以及【与供热?。用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市【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采暖费】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用热户、供热】单位和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
,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
第三?十八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 》 ,
(二)!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三)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六)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 :
用热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