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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取得【市供热管《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    (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    》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 ? ,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  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 《。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 【 , 第三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六【小,时内;   !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二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 :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应急接管供热设施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应当依法履行交【费义务 —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  【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其!职工:的住宅采暖费 【 :    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己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 第】三十:六条 采暖》费价格?以及与供《热用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市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采暖费—。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用?热户:、供热单位和—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 《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三十八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 》    【。(二)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五)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六)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  用热》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