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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   ?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 :。  : (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  《  (四》)爆:破作业; 】   ?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