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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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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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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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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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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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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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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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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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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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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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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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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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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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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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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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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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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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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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