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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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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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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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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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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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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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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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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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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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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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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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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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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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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
(】四):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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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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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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