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 :  : ,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 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 ,    (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   (》四)爆破作业;【 《。。 , ,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