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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  :。 (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    》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  :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    —(四:)爆:破作业;  !。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