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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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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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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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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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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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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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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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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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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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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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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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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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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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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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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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