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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 ?  :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 ?。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 ,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供热设】施或者经营权—变,更手续; — :   (二)在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热源》、外网、内》网、档案材料等管】理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市》或者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备案;【    】(三)?接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 》 第二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    》 ,(四)爆破作—业;    !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