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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   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 :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