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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 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   《 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 ?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 《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