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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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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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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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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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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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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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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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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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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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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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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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