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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   》 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