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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   《 :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 ?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