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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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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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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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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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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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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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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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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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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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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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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
第十四】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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