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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需要办理临【时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在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临时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月《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期查验水《表收缴?水费 《。  ?。  用户》逾期:未缴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供水企业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十五日》后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仍未能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并:对欠: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费】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换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因迁《。出、迁入、分户、并!。户等原?因改变用《。户登:记名称的用》户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并结清水费》。    【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    — ,。。用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 ! ,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 】    —。。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  (三)采用】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的?;    】 (四?)各种形式转供水的!;, 《   ? (:五,)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结算水表的计量准确!用户如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 ,    双】方应当按照结算【。水表计量结算水费】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    (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   》 ,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   【 :(,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换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计算;?居民:用水:户每日不少于—。六小时不多于十【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二倍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