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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 》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 ,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   ? (四)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   — , 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 ,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  (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 ,    (【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 —    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