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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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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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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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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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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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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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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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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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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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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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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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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四:)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 】
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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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
(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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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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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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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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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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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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