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 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 ,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 :(四)?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 —  :  ?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  (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 (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   《(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  :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    !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