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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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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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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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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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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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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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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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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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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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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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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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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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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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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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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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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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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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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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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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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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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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