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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 第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 ,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    (四】)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   】 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   ? ,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    【(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  (《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    !。 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