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除外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恢:复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干,扰抢修的进行— ,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情—况进行经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发生重—大水质事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水污染【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发:。现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相:关用户报告或者告】知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一点五米》以内;  】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 (:四,)二次加压泵—站外围十《米区域以内 — ? ,。  城市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    】 (:。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 《    》 (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   《(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报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的原?则  —  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