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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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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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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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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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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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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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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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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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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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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 , ,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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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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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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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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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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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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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 ,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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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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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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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 ?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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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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