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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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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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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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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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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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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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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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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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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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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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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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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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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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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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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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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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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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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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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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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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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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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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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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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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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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