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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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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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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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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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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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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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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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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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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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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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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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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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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 《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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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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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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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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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 :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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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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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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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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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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