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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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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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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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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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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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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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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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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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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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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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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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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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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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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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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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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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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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 ?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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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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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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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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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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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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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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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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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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